法規內容:
一 、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轄區內各產業機械
設備廠商結合學研能量投入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提升國家競
爭力。訂定「臺中市政府辦理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
航太產業升級計畫(地方鏈結型)」(以下稱本計畫)。
二、申請資格:
本計畫係以協助提升市內智慧機械及航太製造與維修企業從事技術
創新研發,並帶動市內產業發展為目的,其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
列各項:
(一)依法辦理公司、商業及工廠登記之機械及航太製造或與智慧機
械研發項目相關企業,代表申請廠商須設籍(立)於臺中市。
(二)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三)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獲本府相關計畫補助尚未同意結案者,不得申請。惟上一年
度計畫尚未結案時,如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證明可執
行計畫者,不在此限。
(五)同一廠商同一計畫年度以申請一件為原則,已連續二年獲得
本計畫之補助者,第3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六)最近3年內曾申請本計畫且放棄簽約或放棄執行、前一年度
通過核定且總經費動支率低於90%者不得申請。
(七)最近3年內曾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
律或身障礙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不得申
請。
(八)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九)未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或其停權處分期間已屆
滿情事。
(十)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
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十一)其他經科技部或本局公布須符合申請資格之條件。
三、申請計畫內容:
計畫內容應具有「智慧機械或航太產業能量」,包含強化整機
設備、零組件、機器人、物聯網、大數據、CPS、感測器等產
業競爭力,使我國機械設備業者具備提供Total Solution及建
立差異化競爭優勢之功能,同時推動國內工具機產業強化對航
空終端客戶的使用需求及提升進階技術服務,以切入航太產業
。
四、申請應備資料:
申請研發計畫應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
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一)申請表一式1份。
(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0年11月1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
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
)、工廠登記證(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1份。
(三)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創未滿一
年之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影本1份。
(四)『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文件。
(五)計畫書一式7份(無需膠裝)及電子檔。
(六)廠商進駐育成中心之証明影本1份(未進駐者可免繳)。
(七)僱用勞保員工人數之證明文件(如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
險局保險費繳款單等)。
(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本計畫申請所需之書表,由本局另定之。
五、計畫審查:
審查方式分為書面資格審查、技術審查委員會及各技術領域
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
技術審查委員會依計畫屬性,組成跨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
跨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由本局聘請本計畫相關該管領域之
學者、專家組成。跨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由技術審查
委員互相推選1人擔任。
技術審查委員會係審核提案計畫內容是否具有「智慧機械或
航太產業能量」性質,其審查項目如下表:
項目 說明
主題相符性
(20%) 智慧機械:導入物聯網、大
數據、CPS、感測器等智慧
化整合技術,具體提高生產
、經營管理等效率效能,如
達到大量客製化、資源或排
程最佳化、預測管理、決策
分析等。
航太產業:強化與升級對航
太供應鏈關鍵零組件、模組
技術等,有助提高國內航太
產業競爭力。
技術創新性
(25%) 技術之指標、規格、功能、
應用、效益是否明確。
技術研發是否具創新性、可
行性、市場性。
較國內、外現有技術是否具
競爭優勢。
關鍵技術建立或來源是否明
確。
研發能力
(25%) 關鍵技術是否委外或引進,
且是否具承接能力。
公司是否已有專利或其他研
究實績。
公司研發團隊與合作單位之
專業能力、實績經驗。
公司研發團隊與合作單位研
發能力接軌與妥善分工。
計畫書內容
(20%) 實施方法、計畫時程、查核
點是否明確合適可行。
智慧財產權管理是否合理。
經費編列是否合理。
預期成果效益、產業帶動效
果與其他衍生效益
其他鼓勵事項(10%) 進駐育成中心之公司
與學校產學合作。
公司聘僱女性比例超過其所
屬行業之聘僱平均比例
107年度特別鼓勵項目:計
畫內容包含智慧機械示範
產線、製程改善等二項
跨領域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跨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組成,審議下列事項:
(一)確認技術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
(二)審議申請人所提研發計畫內容之優劣順序排列。
(三)計畫補助金額核定與刪減。
(四)計畫終止審議,但以相關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決議須提各技
術領域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者為限。
審查期限自本局受理申請日起2個月內完成,如有通知補正
申請資料者,自通知後7天內補正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起
算2個月;但必要時審查期限本局得再延長1個月。
六、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
護費、人事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
(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如附件),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
50%,個案申請者,申請補助上限新臺幣300萬元整;聯
合申請者,廠商得結合供應鏈上、下游廠商或技術服務
商共同聯合申請(主導業者申請補助下限為300萬、上限
400萬元,成員業者申請下限為200萬元、上限300萬),
合計申請補助上限新臺幣1,000萬元整,申請計畫期程
最長1年,但不得短於6個月。申請計畫期程如本局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計畫簽約:
簽約廠商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起30日內辦理簽約,若
無法依限辦理,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
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1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
補助之權利。
契約生效日為本局審查通過核定通知之當月第1日或下
一個月之第1日(例如:本局核定日期為5月20日,則
其契約生效日得為5月1日或6月1日)。簽約廠商得擇
一選定為契約生效日,如本局另有規定計畫期程者,
不在此限。
八、補助款撥付:
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二次付款。期初(
簽約)支付補助款50%,俟期末提出結案報告後,再
支付其餘(50%)款項。
本局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本局補助款如有
結餘及孳息毛額, 應自本局通知到達後15日內繳回
。
本局補助款之撥付,如遇有本市市議會審議本局預
算之特殊原因,本局有權逕行通知調整補助額度與
補助款項撥付期日,簽約廠商同意配合辦理。
九、計畫管考及變更:
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經本局查核屬實且未能
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依契約規定終止計畫或解除
契約。
簽約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
查訪,並於計畫結束後3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
本局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第5點之跨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得為前
項計畫工作進度查訪專家。前項經費支用情形之
查訪,由本局或受委派之會計稽核人員進行之。
本局及受本局委派之會計稽核人員及審計機關之
相關人員得隨時查閱簽約廠商與本計畫相關文件
、單據及帳冊,如有不符合本計畫用途之經費,
有權不予核銷。
簽約廠商須於期中提送工作進度報告表及會計報
告表,以了解計畫進行情況,期末則須提交全程
計畫執行結果報告及會計結算表。
簽約廠商所提送工作進度報告及全程計畫執行結
果報告之審查由相關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
重落後,經本局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局得逕
行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
前項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之改進與否查訪,由跨
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為之。
計畫期程中若有變更計畫之情事者,廠商於期限
內辦理計畫變更。
前項之變更作業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十、智慧財產權歸屬:
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其權利歸研發
廠商所有,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十一、業者申請計畫不得重複申請:
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
助,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
,解除合約並繳回全部補助款,並自解約日
起5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