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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告本市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申請作為補習班使用之限制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為維護公共安全,本市商業區、住宅區申設補習班需符合下列要件:
            一、不得設置於十一樓以上之樓層。
            二、設置補習班之建築物,其面前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五、六樓者,須面臨十公尺寬以上道路。
              (二)設置於建築物七樓以上十樓以下者,須面臨十二公尺寬以上道路。
            三、住宅區申設補習班,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每棟每層不得逾五百平方公尺。
            四、申請補習班之建築物,其相關附屬設施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貳、公告前已核准申設補習班,並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叁、本公告僅適用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中市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