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為維護公共安全,本市商業區、住宅區申設補習班需符合下列要件:
一、不得設置於十一樓以上之樓層。
二、設置補習班之建築物,其面前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五、六樓者,須面臨十公尺寬以上道路。
(二)設置於建築物七樓以上十樓以下者,須面臨十二公尺寬以上道路。
三、住宅區申設補習班,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每棟每層不得逾五百平方公尺。
四、申請補習班之建築物,其相關附屬設施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貳、公告前已核准申設補習班,並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叁、本公告僅適用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中市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