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農民福利、加速農業發展,並供農村
建設及農地管理,設置臺中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應在金
融機構設置專戶存管,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經濟發展處為主辦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之補助收入。
三、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之費用。
二、辦理農民福利、加速農業發展及農村建設所需之費用。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委員八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
一、民政處處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社會處處長。
四、都市發展處處長。
五、經濟發展處處長。
六、地政處處長。
七、主計處處長。
八、教育處處長。
第 7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經濟局人員兼辦
。
第 8 條
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第 9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審查。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重要事項之審議。
第 10 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