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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規劃組:年度實施計畫、校園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案件通報處理及個案輔導服務、各種教育、訓練、宣導、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組之事項。
二、 保護扶助一組:
(一) 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及個案管理。
(二) 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服務方案及事項。
(三) 保護業務專業教育訓練。
三、 保護扶助二組:
(一) 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及個案管理。
(二) 成人保護相關服務方案及事項。
(三) 保護專線受理通報、派案及資料庫建檔等工作。
四、 暴力防治組:協助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危機處遇、保護令聲請及執行、加害人追踨、檔案證物管理及暴力防治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 醫療扶助組:協助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驗傷、採證等事項,並協調衛生局整合被害人診療、身心復健資源網絡、加害人身心治療服務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六、 教育輔導組:協助督導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針對疑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通報、對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兒童少年入轉學之協助、教師輔導研習及學生之防治宣導辦理等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社會工作員、助理員、辦事員。
前項組員由本局派員兼任。

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