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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辦理公共工程設計階段審議機制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提升公共工程設計品質,落實
    規劃設計審議機制,洽由具有工程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辦理公共工
    程設計成果之審議作業,以強化公共工程設計審議程序,避免設計不
    當,並提升效率,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局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一)應依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
      制作業規定辦理,並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個案工程基本
      設計階段審議作業。
  (二)工程主辦單位於完成細部設計後之各設計階段(依契約規定),應簽
      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指派本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個案
      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複雜性設委員三至
      五人,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三)外聘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正
      單位專家、學者遴聘;內聘委員由本局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四)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
      由工程主辦簽奉市長核准,得免辦理審議,並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
      辦理審查。


三、本局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由工程主辦單位依工程個案性質簽辦審查
    機制並逕行負責審議作業,審議機制原則如下:
  (一)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設計案:
     1、工程主辦單位於完成工程設計(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應簽辦組
        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指派本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個案審
        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複雜性設委員三至
        五人,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外聘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
        正單位專家、學者遴聘;內聘委員由本局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3、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
        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經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得免組成審議小組。
  (二)未達二千萬元之工程設計案:
     1、工程主辦單位於完成工程設計(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得簽辦組
        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指派本局副總工程司以上人員擔任個案
        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複雜性設委員一
        至三人,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外聘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
        正單位專家、學者遴聘;內聘委員由本局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3、二千萬元以下之工程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
        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得免組成審議小組。


四、本局辦理審議會議時,依個案公共工程特性訂定審議項目,至少應包
    括安全性、施工性、維護性、環境景觀影響性及經濟性等五大項,並
    參考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審議項目表辦理(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