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結合民間志願服務資源,
提升本局業務之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得不定期公開召募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若干名,協助本
局辦理法律扶助服務及消費者保護業務。
前項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服務。
本局辦理第一項業務宣導或特定活動時,得招募本市高中(職)以上
在學學生擔任宣導志工,不受第三點之限制。參與服務成績良好者,
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本局遴聘之志工,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且具服務熱忱之民眾。
(二)具法律或消費者保護法令相關常識。
(三)具良好服務態度,且願意每週至少服務三小時以上。
四、本局志工服務範圍如下:
(一)引導服務。
(二)協助諮詢服務。
(三)其他諮詢服務相關業務。
(四)協助本局對外宣導活動。
五、本局志工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局志工組成法律服務志工隊及消費者保護志工隊,分別由本局採購
申訴審議科及消費者服務中心為管理單位。
七、本局志工隊得於新市政及陽明大樓辦公區各設隊長一人,由各區志工
隊志工推派服務滿一年以上志工擔任,綜理隊務;另設副隊長一至二
人、幹部若干人,由隊長遴選或志工互推擔任,襄助隊長處理聯繫、
排班輪值及文書等隊務工作。
隊長、副隊長及幹部之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八、本局志工服務時間分上午、下午兩個時段,每次至少服務一個工作時
段三小時。
九、本局志工值勤時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志工輪值時應確實簽到(退),不遲到早退。
(二)應穿著服務背心及佩戴服務證。
(三)民眾詢問問題時能耐心傾聽,瞭解民眾需求正確引導或服務。
十、本局志工請假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志工於排定之輪值時間,因故無法出勤,應自行覓妥其他志工代
理。經協調無人可資代理時,應事先向隊長或副隊長請假。
(二)如因情況緊急未能事先請假時,應儘速通知本局志工管理人員。
(三)每時段值勤志工至少二人為原則,因請假致當班人數不足二人者
,由志工隊長或副隊長進行協調;協調後仍不足二人者,隊長或
副隊應通知本局志工管理人員。
當年度值勤時數未達原應值勤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計入第十四點得
與獎勵之年資,但值勤時數仍核實計算。
十一、本局志工管理單位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志工教育訓練。
(二)年度之觀摩活動。
(三)視情況舉辦聯繫會報。
(四)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志工教育訓練包含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或依管理
單位需求辦理之成長訓練。
十二、本局得自行辦理基礎訓練或安排新進志工參加各機關(構)舉辦之
基礎訓練。
本局法律服務志工隊及消費者保護志工隊之成員,應依其服務內容
,分別接受特殊訓練六小時,其課程內容如下:
(一)法律服務志工隊:法律諮詢之功能與目的、常見法律問題解析
、志願服務精神及服務禮貌等。
(二)消費者保護志工隊:消費者保護法概要及工作內容說明、常見
消費爭議類型解析、最新相關消費法令政策介紹等。
本局志工每年需接受與法律諮詢或消費者保護業務相關之教育訓練
至少三小時。
十三、本局將協助訓練期滿取得結業證書之志工,辦理相關登錄事宜。
十四、本局每年得辦理一次志工獎勵,並發給獎狀或獎品,獎勵項目如下
:
(一)熱心服務獎: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以上者。服務
每滿三年獎勵一次。
(二)全勤服務獎:服務熱心,當年度全年出勤未缺席者。
(三)幹部服務獎:擔任志工隊長、副隊長及幹部,善盡管理之責者
。
(四)鼓勵獎:服務滿三個月,且當年度未領取其他獎項者。
(五)特別獎:其他特殊事蹟足堪獎勵者。
十五、本局志工為無給職。但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意外事故
保險。
十六、服務績優人員得由本局提報申請中央或臺中市政府之志願服務獎勵
。
十七、本局志工有下列情事之ㄧ,得予以解任,並收回其志願服務證:
(一) 妨礙業務執行。
(二)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行為。
(三)假借志願服務使用單位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四)一年內未依規請假無故不到,次數累計達五次者。
(五)一年內無正當理由遲到或早退,次數累計達五次者。
(六)違反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情節重大,經管理單位評估不
適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