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山地地區,指臺中市和平區。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ㄧ、廚工薪津: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廚工勞保健保費:每人每月依投保單位實際負擔金額計算
。
第五條 學校廚工人數應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廚房
工作人員管理要點聘用標準編列,每年補助九個月,並納入學
校預算支用。
第六條 教育局得對學校查核本辦法補助經費支用情形。
第七條 經教育部公布學校屬性為偏遠地區、特偏地區者,準用本辦法
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