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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山地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自辦學生午餐補助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山地地區,指臺中市和平區。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ㄧ、廚工薪津: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廚工勞保健保費:每人每月依投保單位實際負擔金額計算
              。


第五條    學校廚工人數應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廚房
          工作人員管理要點聘用標準編列,每年補助九個月,並納入學
          校預算支用。


第六條    教育局得對學校查核本辦法補助經費支用情形。

第七條    經教育部公布學校屬性為偏遠地區、特偏地區者,準用本辦法
          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