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議計程車費率、共乘營
運、牌照發放等相關事項,並提供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管理諮詢,設臺中市計程車營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計程車費率之審議。
(二)新年度計程車牌照新增數量之審議。
(三)計程車共乘路線新闢、變更或撤銷及相關營運事項之審議。
(四)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管理相關之諮詢。
(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及其社員經營管理相關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計程車營運管理事項之諮詢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
下簡稱交通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運輸業管理課課長。
(二)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三)臺中市公共運輸處處長。
(四)本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四、前點第六款專家學者,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
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依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會議,除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得視需
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由交通局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辦。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交通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