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健全財政,推動市政,建設臺中,特設臺中市政府財政
永續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多元籌措財源,增加財政收入
檢討改善現有開源方案,並研提其他可優化生活品質及充實市政
建設財源之策略。
(二)管控經費支出,減輕財政負擔
檢討改善現有節流方案,並研提其他可減少不經濟支出,增加資
源運用效率之策略。
(三)量入為出,降低債務
全面檢討改善預算籌編方式,同時控管年度舉債額度,並研提有
效收斂債務之策略。
(四)其他有關財政永續推動之方案及策略。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二名,由
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處長。
(二)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局長。
(六)專家學者三名,遴選具財務、金融、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專
家學者聘兼之。
專家學者任期為三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行政工作由財政局負責辦理。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時,
得指派機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六、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並視
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士列席,以利溝通協調,
並集思廣益。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