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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財政永續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健全財政,推動市政,建設臺中,特設臺中市政府財政
    永續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多元籌措財源,增加財政收入
        檢討改善現有開源方案,並研提其他可優化生活品質及充實市政
        建設財源之策略。
    (二)管控經費支出,減輕財政負擔
        檢討改善現有節流方案,並研提其他可減少不經濟支出,增加資
        源運用效率之策略。
    (三)量入為出,降低債務
        全面檢討改善預算籌編方式,同時控管年度舉債額度,並研提有
        效收斂債務之策略。
    (四)其他有關財政永續推動之方案及策略。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二名,由
    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處長。
    (二)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局長。
    (六)專家學者三名,遴選具財務、金融、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專
        家學者聘兼之。
    專家學者任期為三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行政工作由財政局負責辦理。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時,
    得指派機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六、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並視
    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士列席,以利溝通協調,
    並集思廣益。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