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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適用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
    中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公立幼兒園、補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國中
    部、國小部及幼兒部(以下簡稱各校)。。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公立幼兒園長期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
    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
    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七、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並檢附同意書。



八、兼任、代課教師(由校內現職教師擔任)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國民中小學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
    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代課時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二項之
    規定。



九、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
    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非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
    ,依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十、本校專任教師(包括兼任行政職者),應以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
    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鐘點費;其節數包括國定假日未實際超
    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畢業
    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包括在內。



十一、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敘薪標準如附表一,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標準
      如附表二。


十二、國民中小學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不含例假日及
      國定假日)。其計算方式如下:(本薪+學術研究加給)÷三十日=
      日薪。年終獎金之核發,以實際代理日數依規核計。
   國民中小學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自開學日或實際到校日起至上
      課結束之日或實際離職日為止,按月核支,第一個月於到職日起三
      十日內核支,其後各月於當月月初發給。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相關規
      定辦理。


十三、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四、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
      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獎懲比照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十五、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儲金提撥
      ,由學校(總務處或相關人員)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
      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
      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短期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用,由教務處主辦,人事單位協辦
      (就兼代課人員資格、差假時數加以核對),並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補充規定審核,經校長同意聘任後造具名
      冊。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兼導師或代理導師者,按實際在任日數
      比率支給導師費。


十七、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須以
      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其他規
      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八、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在教師編制員額數百分之八內,依下列規定改聘
      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進用其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
      時人員協助教學:
  (一)學校所控留之專任人員經費,應全數用於上開改聘或進用之人
          員。
  (二)所授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訂頒標準辦理,同班同課程以一
          人兼授為原則。
  (三)聘用之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其他輔助教學工
          作之臨時人員之鐘點費,採實授實支方式支付。



十九、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