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指本府所屬一級行政機關及各區公所。
三、各機關業務除涉及公權力委託民間辦理案件,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外,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經各機關評估適合委託民間辦理(以下簡
稱委外)者,得推動委託民間辦理。
本府各主管機關,應依本要點分別辦理督導、評鑑本機關或所屬機關
委外情形。
四、各機關業務委外之方式如下:
(一)整體業務委外:各機關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
委外,或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
(二)部分業務委外:各機關得檢討將下列業務委外:
1.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
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2.輔助行政:各機關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
位,從旁協助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
五、本府設業務委外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統籌推動業務委外
相關事宜,並由本府人事處負責行政幕僚作業。但已列入本府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列管之案件,由該會負責列管。
各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關業務委外事宜,並指定副首長或幕
僚長一人為召集人,負責策劃督導。
各機關辦理業務委外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由業務單位循行政流程
陳報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核處辦理或提請推動小組協助解決。
六、各機關業務委外作業程序如下:
(一)檢討委外項目:
各機關專案小組應通盤檢討適合委外之業務,評估其可行性及預期效
益,擬訂實施時程,報請各該辦理委外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核定。
(二)決定委外方式:
各機關應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民法、
國有財產法等規定或配合增修相關法規,評估業務委外辦理之適法性。
(三)訂定委託契約:
各機關委外業務,除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外,應與受託者訂定適當契約
或相關文件,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必要時並約定違
反義務之責任。
(四)監督管理:
各機關業務委外,應依契約規定及內部控制制度,對受託之民間機構
進行監督及查核,其方式得由各機關於契約中約定實施定期或不定期
之查核(含書面報告及實地查核等方式),相關查核報告並得要求受
託之民間機構提供量化及質化面向評估指標及結果。
七、 主管機關督導,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契約履行情形:確實督導所屬各機關之履約管理情形。
(二)人力運用狀況:確實檢討委外前後人力消長情形,督導所屬各
機關人力合理配置與運用。
(三)經費收支情形:評估委外前後經費運用狀況,督導所屬各機關
提升財務運用效能。
(四)查核報告之複查:視需要複查所屬各機關提供之查核報告。
八、 各機關依本要點推動業務委外後,其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性質特
殊,專案提報計畫經本府核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安置至其他需用之業
務或機關;專長未能符合者,應施予專長轉換訓練後安置之。
(二)依現職員工優惠退離措施辦理。
九、 各機關於辦理業務時,經依市政發展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所屬機
關(單位)現有人力之配置,或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等方式
因應後,如現有人力仍無法負荷時,得優先評估委外之可行性;籌
備中之機關,業務性質經評估得委外辦理者,應即檢討規劃委外,
不得再以機關成立之規模請增員額。
十、 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屬整體業務委外者,應於每年一月、七月五日前
將辦理情形函報本府;其餘由各機關自行列管;必要時推動小組得
要求各機關隨時提報辦理進度。
為期瞭解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情形,得由本府秘書處、財政局、主
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處簡任級以上人員組成本府評鑑
專案小組實施評鑑,必要時得納入本府員額評鑑計畫辦理,其評鑑
方式、項目及結論管考如下:
(一)評鑑方式:以實地評鑑或書面評鑑為之。
(二)評鑑項目:評鑑重點項目包含委外專案小組運作情形、業務
委外之適法性、人力配置及經費之運用、委外效益、履約管
理及內部控制制度等。
(三)評鑑結論管考:由專案小組提出評鑑結論,經本府核定後,
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如有待改進事項,應列為追踪查核事
項,以落實委外監督查核機制。
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情形,列入機關考績及人事業務績效考
核之重要參考。
十一、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成效優良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
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辦理敘獎事宜。
十二、各機關業務性質如適合以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型態運作者,可朝
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方向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