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支、保管及運用臺中市軌道建設發展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臺中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中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年度概算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融資舉借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自償性債務財源檢討事項。
(四)對軌道建設財務收支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重大事項之審核。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一人。
(七)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八)具有交通、財務、都市計畫或公共工程等領域專家學者若干人
。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不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一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由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會視本基金相關審核作業及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
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能出席時,除專家學者外,得指派所屬機關人員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領域專家學者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
行迴避。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局指派主管兼任,綜理會務之推動;置
幹事若干人,由交通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處理有關幕僚作業及聯繫
協調事項。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須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