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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doc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防範偽造權利書狀、身分證明、印鑑證明及有關證件至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申辦土地登記,以確保土地登記之公示、公信及絕對效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內政部訂定之「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權利書狀之印製,由各所委託專業廠商依內政部所訂規格承印。委印契約應明訂保密切結與違約賠償責任規定
。
四、
收件人員受理登記案件之申請時,應確實依地政士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有關規定查驗申請人、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身分(包括身分證核發時間、相片接縫處、鋼印、浮水印及螢光反應等)。
五、
登記名義人或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而免檢附印鑑證明案件,各所指定核對簽證之人員,應確實查核其身分,核對身分證時應利用條碼掃瞄機掃描,並將其國民身分證影印附案存檔。
爲確認案附戶籍資料之真正,得利用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進行查證或以傳真方式向轄區戶政事務所查詢。
六、
住址變更登記案件,應注意審查其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應向戶政事務所或利用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證。並將其國民身分證影印附案存檔。
七、
審查人員審查登記案件時,應切實查驗權利書狀暗記、機關印信、首長職銜簽字章是否正確無誤及與地籍資料庫所登載之權利書狀字號是否相符;並應查驗案附印鑑證明書所蓋關防及主任簽名章是否與本市戶政機關函送備查之資料相符。
八、
各所於審查登記案件,發現所附權利書狀、印鑑證明、身分證明及稅捐繳(免)納證明等有關文件可疑時,應即查調原登記案件資料核對或與核發機關查證其真偽,如有偽造嫌疑,應移由政風單位調查,並即啟動緊急通報機制,填具「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所附文件疑似偽(變)造緊急通報單」(如附表)通知本局及各所防偽窗口人員。
九、
各所管有之權利書狀應切實依「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嚴密保管。
十、
各所審查結果,發現權利書狀或其他有關證件屬偽造者,應即連繫政風單位洽請治安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