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二○一八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
(以下簡稱花博),特設臺中市政府世界花卉博覽會推動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花博行政及營運相關事項。
(二)審核花博營建工程之規劃及設計等相關事項。
(三)審核花博交通控管相關事項。
(四)審核花博之行銷宣傳事項。
(五)審核花博藝文活動之規劃演出事項。
(六)審核花博社會參與,結合全國各城鎮、社會團體、企業等參與各
項活動事宜。
(七)審核花博各展區、展館中長期發展計畫。
(八)其他有關花博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社會機構或企業賢達人士十人至二十六人。
(二)本府各一級機關首長及主任委員指定之本府人員若干人。
本會委員任期至花博撤展結束日止;由本府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其餘委員出缺時,得補行派(聘)。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但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時,由該委員指派人員代理之,其中府內機關
委員應指派該機關簡任級以上人員代理之;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
派員列席。
五、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
六、本會設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營運總部(以下簡稱營運總部),負責推動
花博業務。
營運總部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統籌花博業務之推動;置副執行長若干人,由本府或所屬機
關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協助督導花博園區業務。
七、營運總部設下列單位,其任務如下:
(一)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辦公室:為營運總部幕僚單位;置執行秘
書一人,秘書一人至二人,由本府簡任人員兼任,襄助花博業
務之推動。
(二)營運區部:視營運管理需要劃設分區,各置園長一人,並得視
需要增置副園長、展(場)館館長、副館長若干人,由本府或所
屬機關派員擔任,負責該區營運管理事務。
(三)中心:依功能別,分設若干個中心,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若
干人,由本府或所屬機關派員擔任,負責辦理各中心花博業務。
八、本會為研商及推動花博各項執行工作,經主任委員同意,得另設各類
專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委會),諮委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
員,由主任委員邀請產、官、學界代表擔任,並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
九、本會、營運總部及諮委會人員等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出席人員得依中
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
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會、營運總部及諮委會等之幕僚作業,由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辦公
室派員負責辦理。
十一、本會及營運總部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