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以下簡稱捷運警察隊)置隊長
,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第三條 捷運警察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警察服制、警察裝備、一般行政協助
推行、後勤財產管理、廳舍營繕、犯罪預防宣導、駐地安
全防護(含錄影監視系統)、警政措施宣導、事務管理、
文稿繕核、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新聞輿情處理、公共關係
推展、資訊系統設施管理與維護、刑案現場勘查、犯罪預
防偵查、少年及婦幼業務、警政法規、為民服務、研考、
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等事項。
二、督察組:警備保安、戰時警務工作(含萬安演習)、警察
教育訓練進修、民防組訓、涉外事項處置、外賓安全維護
、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員警服務態
度改善、因公傷殘慰問濟助、保防業務、機密保護、勤務
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一一○報案受理、各項通報
案件處理、治安狀況通報、警力派遣、大眾捷運法違規案
件處理、交通執法及申訴等事項。
第四條 捷運警察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捷運警察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捷運警察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捷運警察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偵查員、小隊長
、警務佐、偵查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捷運警察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捷運警察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警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 (以下
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捷運警察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捷運
警察隊擬訂,報請警察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捷運警察隊擬
訂,報請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捷運警察隊擬訂,報請警察局備
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