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並結合民間團
體、推展本市各項福利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府各業務單位。
(二)於本市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服務其章程明訂辦理社會福利之社團法
人、財團法人基金會及社會福利機構,經查核其財務組織運作健
全、依法召開法定會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者之單位。
(三)大專院校。
三、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需要訂定計畫並據以實施
。
(二)一般性補助:依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以下簡稱本市補助項目及基準)並據以審定。
(三)福利主軸性補助:每年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需要訂定。
四、補助標準:
(一)政策性方案:依實際所需經費預算額度,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
及可行性、必要性規劃初審,申請單位得列部分自籌經費。
(二)一般性方案:依本市補助項目及基準審核,申請單位申請經常及
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三)人事補助方案:依本市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如涉及立法與政策
執行項目之支薪標準之一致性應提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管理
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
(四)福利主軸性方案:每年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需要訂定,最高
補助百分之百。
五、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方案每單位每年補助額度(含小額補助)以新臺幣二百萬
元為上限(人事補助及資本門另計)。大額補助方案每案最高三
十萬元;小額補助方案每案最高五萬元,每單位每年補助額度以
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福利主軸性方案:視預算額度,每年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需
要訂定。
(三)配合中央及本府政策執行之方案,經本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審議通過,得不受補助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四)由政府委託辦理或公設民營執行之方案得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五)申請計畫具目的創新性、實驗性及整合性計畫為優先補助。
(六)方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後上網公告。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顯
適當位置標示「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六、申請時間:
(一)屬福利主軸性方案、一般性方案、人事補助及資本門之補助申請
時間為前一年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申請截止日遇假日順延至
下一工作日)。
(二)小額補助方案應於計畫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最後申請截止日
為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未於時限內提出,不予補助。但特殊情
形依申請單位來函說明,經業務單位審查有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身心障礙社團房屋租金補助於簽訂租賃契約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契約期間為跨年度者,得於隔年度開始時函請臺中市政府社會
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就同一契約續為補助剩餘月份。
(四)緊急及具時效性等特殊案件,經本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書面同
意者,得不受前三款時限限制。
七、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計畫申請書。
(二)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大專院校應以該校名義提出申請。
2.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3.其他依照相關法規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單位,均應檢附公共安
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4.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項目
、金額及核定函。
5.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
符。
6.其他。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申請案應先送社會局依審核重點就計畫內容、相關文件及經費
需求提出初審意見,由社會局彙整,送本委員會審議核定。
2.本委員會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如有實地勘查之必要,得
派員實地勘查後審議核定。
3.小額補助方案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本要點及本市補助項目及基準
審查逕予核定後,送本委員會備查。
4.審查人員就任(兼)職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應迴避審查。
(二)審核重點:
1.程序要件:
(1)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補助資格。
(2)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其立案組織(捐助)章程之宗旨及服務
內容。
(3)申請計畫是否符合補助範圍、項目及基準。
(4)申請補助經費及自籌款編列情形。
(5)無逾期未核銷案件。
(6)無重複申請補助項目。
(7)申請單位若經政府機關裁定停止補助,該停止補助期間亦
不得申請本府公益彩券補助。
2.實質要件:
(1)計畫內容可達成預期效益。
(2)可就計畫目的訂出評估指標。
(3)前年度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
(4)是否重複政府已辦理事項。
(5)是否為補充政府未辦理之事項。
(6)申請計畫具創新性、實驗性及整合性。
(三)申請案件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者,簽奉市長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
;未核定補助者,敘明審核意見,通知申請單位。
(四)針對申請人事補助暨年度補助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團體,於每
年度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輔導、考核事宜,並做為未來補助之依
據。
九、財政處理:本委員會決議簽奉市長核准後,本府應按審議結果通知本
府相關機關,請各機關依規辦理後續預算審議程序。
十、一般性方案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二週內檢附收據及相關文件據以憑
撥。
2.人事補助費用有預付需求者,申請單位應予收到核定函二週內
,檢附原因及理由向本府業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有理由者
,始得以預付方式辦理;採預付者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其由
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當年度十
二月繳回;但每年孳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請款。
3.資本門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於補助單位提出申請後
,依工程進度及實地考核結果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再行撥付
。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之組織人員分工明確、檔案保管制度健全經社會局
審核通過者,得留存原始憑證,並接受社會局不定期查核、作
成相關紀錄及通知審計機關。受補助單位不符上開條件或欲檢
附原始憑證辦理核銷作業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十五日內連同
核定公文、領據、收支清單、支出經費明細表、支出憑證簿、
原始憑證、計畫成果報告、資本門支出檢附財產保管清冊等送
回社會局審核保存。
2.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十五日內連同核定
公文、領據、收支清單、支出經費明細表、計畫成果報告、資
本門支出檢附財產保管清冊等送回社會局結案。
3.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社會局原
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注意事項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社會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受補助單
位欲有人事或其他變動,原始憑證須一併轉移者,應函報社會
局。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函報社會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
辦理者,撤銷受補助單位原始憑證保管申請資格,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
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4.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
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進度、進度及計畫總
經費時,應詳述理由,層報本府業務單位核准後方得辦理;其
經費有變更者,除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外,以函報本府業務
單位一次為原則,且應於計畫預定結束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5.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不得相互流用,其劃分標準依行政院主計
處訂頒之各類歲出歲入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規定辦理。
6.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人員酬勞費(含薪資及年終獎金),應以
轉帳方式支付,俾利確認如實給薪及核銷,如有不當使用或強
迫回捐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7.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8.受補助單位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者,
得就該部分列明原因,報經本府業務單位核定,改以其他佐證
資料結報。
9.計畫執行完成時,應將賸餘經費(應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連同
其他衍生收入繳回辦理結案。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
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
,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回差額。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
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得派員不定期瞭解辦理情形並抽查受補助單位補助經費
收支帳目、計畫執行等相關資料,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
關事項,並依查核建議進行改善,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
之依據。
(二)督導考核由社會局業務單位、會計室、政風室及綜合企劃科
之相關人員組成查核小組辦理;如有需要得另邀專業人員參
加。
(三)考核結果評定優良之公務機關單位,有功人員應予敘獎,執
行不力者應予懲處。
(四)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督。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
應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
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
(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應繳回
原補助款,完成核銷後始得再次申請。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自籌款或申請補助資料
編列不實或造假情事、未依用途或虛報、浮報等情況,得依
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並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
(八)補助款所支付之經費,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
核定目的及用途,應予剔除時,並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
(九)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依情節
輕重,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已預付者應繳回原補助款。
十二、其他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或團體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或團體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獲
得同一項目補助,該項目不予補助。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項下支應,並由
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執行,經費用罄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十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另定並公告之。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