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同仁解決工程案件疑義,
排除施工爭議與困難,加強本局工程案件進度及預算執行,並落實自
主查核機制,設置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工程輔導暨諮詢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提供輔導及諮詢之工程範圍如下:
(一)本局主辦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
(二)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
(三)其他特殊案件工程。
三、本小組提供輔導及諮詢之工程範圍如下:
(一)提供工程案件專業諮詢意見。
(二)協助承辦機關協調施工廠商、相關機關聯繫配合事項。
(三)管控工程執行進度。
(四)提供工程預算編列、修正、執行及付款等建議意見。
(五)審查工程自主督導紀錄及落實情形。
四、本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工程輔導及諮詢事宜,由本局主任秘
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工程輔導及諮詢事宜;另置
委員若干人,由局長指派本局及所屬機關具有工程專門知識或相關工
作經驗之人員派兼之。
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外聘委員。
本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小組行政事務。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專家學者得依有關規定核發出席費
。
六、本小組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檢討執行進度、預算支用
情形,提供障礙因素排除對策諮詢,並得依工程實際狀況,隨機赴現
場瞭解工程執行情形及工程品質、施工安全衛生、環境管理、交通維
持措施等事項。
本小組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並得視需要邀請工程主辦機
關、規劃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工程承攬廠商及有關單位列席。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