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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土地界標申購及收費辦法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土地界標申購事宜,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申購土地界標,應填具申請書向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購。


第四條    申請土地複丈併同申購土地界標者,得申請地政事務所於排定
          複丈日期代送界標至會同地點。


第五條    依本辦法申購之土地界標種類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五元。
          二、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四十五元。
          前項收入應依年度預算程序辦理,並歸入市庫。


第六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