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土地界標申購事宜,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申購土地界標,應填具申請書向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購。
第四條 申請土地複丈併同申購土地界標者,得申請地政事務所於排定
複丈日期代送界標至會同地點。
第五條 依本辦法申購之土地界標種類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五元。
二、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四十五元。
前項收入應依年度預算程序辦理,並歸入市庫。
第六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