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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申請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臺中市空氣品質及減少揚塵污
    染,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設置空氣品質淨
    化區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空氣品質淨化區係指任何地區以種植植物綠化為主或
    設置其他相關的簡易設施,以達到改善空氣品質、提升生活環境品
    質、提供休閒、生態與環境教育和資源永續利用之目的。


三、空氣品質淨化區之設置,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以臺
    中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予本府所屬各機關或學校(以下簡稱申
    請單位)執行。


四、適用對象:臺中市轄內之國有土地、市有土地、公立學校用地、私
    有土地及私立大專院校校園。


五、補助種類及限制條件:
    (一)補助種類
      1.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綠化:指垃圾場於二次污染防制工作後
        可供植栽綠化之土地,本類基地應優先予以綠化處理。
      2.廢棄物棄(堆)置場綠化:指廢棄物棄(堆)置等污染區域所
        在之荒廢場所或空地,經清理後可供植栽綠化之土地。
      3.裸露地綠化:指地表裸露,易造成塵土飛揚之土地,優先補助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基地。
      4.公立學校用地及私立大專院校校園:指公立學校用地及具開放
        性之私立學校校園內可供植栽綠化之空地。
      5.其他:經環保局核定可供植栽綠化以改善空氣品質之土地或空
        間,如位於人口密集處、重要道路交通幹道旁,評估符合公眾
        利益等具備綠美化施作之條件之裸露地或閒置空地。
    (二)限制條件
      1.申請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之土地不得違反該土地之使用規定。
      2.土地如遭堆置大量廢棄物或遭占用,應先由土地權管機關自行
        清除廢棄物及排除占用後始得申請補助。
      3.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如已申請其他機關補助尚未結案或曾獲其
        他機關補助者,不予補助,如既有公園綠地或已完成空氣品質
        淨化區設置之公園。
      4.本要點第二點所稱相關簡易設施除自然步道及環境教育設施外
        ,不具改善空氣品質之硬體設施,如亭台樓閣、假山、遊具等
        建物與設施及大面積之不透水舖面等,不予補助。
      5.私有土地申請面積以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為原則,以避免資源
        過度集中。
      6.私有土地每平方公尺補助金額上限五百元,每一案申請補助總
        金額最高上限為一百萬元,並以當年度十一月底前完成為原則。
      7.私立大專院校僅限既有校地不包含預定地,且以種植喬木為限。


六、申請時間及優先補助原則:
   (一)申請時間
     1.第一階段: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申請作業核定完成後,年度預算仍有賸餘
       時將另行公告第二階段受理申請時間。
     3.倘年度預算用罄時即停止受理申請。
   (二)優先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配合本府重大政策或建設而提出申請者,優先補助。
     2.具有示範性作用且其淨化空氣品質之效益較大之重大施政計畫
       優先補助。
     3.私有土地申請單位有覓妥認養維護管理單位者優先補助。


七、申請程序:本要點所定補助之申請單位如下:
   (一)市有土地: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或學校。
   (二)國有土地:位於臺中市之各級機關或公立學校。
   (三)私有土地:臺中市政府各區公所。
   (四)私立大專院校校園:私立大專院校。


八、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計畫書乙式三份及正式公文向環
    保局提出申請:
   (一)臺中市公有土地/私立大專院校完成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後之
       五年期間不另作他用切結書(附件一)。
   (二)臺中市私有土地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行政契約(附件二)。
   (三)補助申請表(附件三)。
   (四)申請文件檢查表(附件四)。
   (五)申請計畫書(附件五)。


九、審查作業:
   (一)申請計畫書內容不完整或不合規定者,經環保局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者,以退件方式處理之。
   (二)補助項目依申請計畫書(附件五)之經費明細表項目申請經費,
       非屬環保局核定範圍及項目均不予補助。與空氣品質相關之其
       他工程所列之項目得依各基地之特性調整之,惟申請之金額以
       不超過計畫申請總金額之三分之一為原則;不在經費分析表格
       式所列之補助項目,其申請之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申請總金額之
       十分之一為原則。
   (三)依本要點提出之補助申請計畫,申請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
       上者,由環保局初審通過後,提送本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
       委員會審查核定;申請計畫經費金額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者,
       由環保局審查及核定。


十、補助款申請及經費核銷審核原則:
   (一)申請單位應於當年度補助期間內提送申請文件至環保局,本案
       經費由當年度臺中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支應,倘年度預算
       用罄即停止補助。
   (二)申請單位應於環保局核定補助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提送核銷文件
       至環保局辦理核銷事宜。
   (三)申請單位提送之領據,應符合下列規定:領據上須書名「臺中
       巿政府環境保護局」抬頭、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計畫名稱、
       領據日期及承辦、主辦會計、機關首長等相關人員核章。
   (四)補助案件憑證,應確實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
       。如有不合規定或支出不符核定項目將予以剔除,並扣除該項
       目之補助款。
   (五)撥款作業:
     1.補助款分二次撥款:
       (1)第一次於工程發包後,檢具核定補助之正式公文影本、發包
          合約書、領據。核撥發包後總經費(包括工程款、空污費及
          管理費)之百分之四十。
       (2)第二次於完工結案後,檢具完工驗收證明書副本、收支明細
          清單及成果報告書及光碟(含執行前、中、後照片及空氣品
          質淨化區告示牌(附件五))二份、領據,撥付尾款百分之六
          十。
     2.申請單位提出公有土地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申請補助金額下限
       至少須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3.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款或未執行款項須於當年度繳回環保局。
     4.發包金額高過環保局核定經費時,其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
       補足,環保局不另補助。


十一、督導及考核:申請單位應確實按申請計畫?容執行後續維護管理
      之責,並接受環保局督導及考核。倘申請單位未依所提切結書承
      諾設置年限履行義務,應依剩餘期限占設置年限之比例返還撥付
      之補助經費。


十二、附則:
     (一)經核定後之空氣品質淨化區基地,如無正當理由辦理撤銷補
         助,或未承諾編列維護管理經費,或維護管理成效不佳之申
         請單位,當年度及次年度之空氣品質淨化區申請案將不列入
         優先補助對象。
     (二)若土地為其他政府單位所有時,則必須檢附該單位提供之土
         地使用權同意書,其同意年限以五年為原則,但土地所有機
         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使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業務能可
         順利推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