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規範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
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俾提升補助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
源,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
則第三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補(捐)助對象:
(一)臺中市后里區(以下簡稱本區)轄內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
團體及個人。
(二)本區轄內運用焚化廠回饋金、掩埋場回饋金補助之各志(義)
工隊、農業產銷班、家政班及守望相助隊等義務性團體。
三、補(捐)助原則: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
式辦理。
(二)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二萬
元為限。
(三)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
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
業公會、體育會 (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
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3、配合中央政府或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
4、運用焚化廠回饋金、掩埋場回饋金、台電協助金、水質水量保
護區水源保育回饋金補助且經審議通過之補助計畫。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逕送各機關審核,如有
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所予以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五、經費申請、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捐)助,應檢具補(捐)助經費申請表、
活動計畫書影本及其他經本所指定應附之文件各一份,函送本
所辦理。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依本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
(二)活動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4、實施時間。
5、實施地點。
6、計畫內容(包括辦理方式及活動項目與流程)。
7、預期效益。
8、經費概算表(包括經費明細表,並詳列自籌款項及補助項目經
費)。
(三)申請案件必須於活動日十四日前向本所提出,未依規定期限提
出申請者,本所得不予受理。
(四)經提出申請後,由本所承辦單位就所提出申請計畫內容、對象
,依本作業規範規定之預算來源、用途、對象或中央補助款計
畫進行審查。
(五)審查項目包括內容及執行之可行性以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及
合理性原則,對於符合上開預算來源、用途、對象或中央補助
款計畫等之審查事實,須經簽奉核定後,始得辦理後續作業程
序。
(六)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七)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受補(捐)助經費應備齊下列文件
辦理核銷:領據、原始憑證、成果報告(含成果內容與效益)及
支出機關分攤表。上述相關資料備齊乙式函送本所請領補(捐
)經費,如計畫結束在十二月一日以後者,最遲應於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核銷程序。
(八)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九)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將結餘
款全數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
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十)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
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
情形,函報本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
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十一)本作業規範各補(捐)助項目之憑證處理,除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外,另須檢送領據及本所補(捐)助
經費全部之原始憑證送審。
(十二)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等應繳回本所。
(十三)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
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六、督導及考核:
(一)本所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並予以考核,受補(捐)
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不得拒絕。
(二)申請案件經本所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
畫者,應報本所同意後,始得繼續辦理。未經本所同意擅自變
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所得撤銷補(捐)助經費
。如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所不負賠償之責。
(三)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應依補(捐)助計畫及經費
概算確實執行,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單位之申請案件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捐)助額度之審核依據。
(四)申請補(捐)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若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
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五)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依據核定補(捐)助所執行之成果效益,
得列入考核項目,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於本作業規範所定
期間內,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成果內容不實,均列入紀錄,作
為日後補(捐)助審核之參據。
七、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