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為維護交通秩序,加強停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
交通處。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停車場,係指公有路外停車場及路邊收費停車場。
前項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本府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
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路邊收費停車場,係指本府以
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 4 條
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由得標者與本府訂定
契約後,取得經營權。
平面式路外停車場得委由區公所管理。
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經營時,以分區段方式為之
第 5 條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其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應有
停車場經營業務。
前項公司資格,除路邊收費停車場外,其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第 6 條
公有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由本府負擔,其餘有關停車場經營應
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受託人負擔。除基本生財設備外,受託人需增添或更
換設備應徵得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費用由受託人負擔,契約期間或屆滿
後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 7 條
受託人應將公有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於公有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二、公有路外停車場供特定對象使用,其指定部份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路邊收費停車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
用。
第 8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受託人應投保建物火災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並以本府為
受益人。
第 9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受託人得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其
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位於市中心區域或商業
發達區域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
前項收費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委託經營之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率、收費方式及收費時間,應依照臺中
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其收費管理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第 11 條
委託經營期間,管理單位得視實際交通需求調整路邊收費停車場之停車格
位或停車路段。
第 12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