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維護校園安全工作,處理偶突發
事件,以確保學校之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市立中小學僱用之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以下簡稱值日夜工作人
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之男性。
(二)操守廉潔、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三)具有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者。
值日夜工作人員之服務年限以年滿六十歲為限。
三、學校僱用值日夜工作人員以三人為限,並應簽訂僱用契約書。
四、新僱用之值日夜工作人員簽約後,應由學校試用三個月,試用期間之
表現,經學校考核認為不符需求者,得予解僱。
五、值日夜工作人員之僱用期間為一年,以政府會計年度為準(即自當年
一月一日起算計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自該年度中僱用者,
其僱用期限應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人員,經僱用學校考核其工作績效合格者,得於僱用期滿前一個
月續僱。但續僱人員,不得超過六十歲。
六、值日夜工作人員,執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勤時應穿制服,注意個人儀容整潔、應對禮節。
(二)擔任校園內巡查守衛工作,發現可疑之人、事、物應適當處理,並
立即通報學校有關人員,以維護校園安全。
(三)管制門禁、詢查可疑人物之出入及辦理會客登記等事宜。
(四)協助學校於上下學時間,指揮交通、維護學生安全。
(五)維護警衛室整潔並協助整理環境美化工作。
(六)協助工友檢查關鎖門窗、水電開關及收受信件、接聽電話並作電話
紀錄。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七、值日夜工作人員之工作,以輪值方式進行,每時段以一人為原則。但
學生在校期間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應增派一名。
八、給假:值日夜工作人員,應依下列規定給假:
(一)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七日。但病假經醫師證明可於一個月內恢復
者,得延長至一個月。事病假期間不支薪。
(二)結婚者,給婚假七日。
(三)父母、配偶、配偶之父母及子女死亡者,均給喪假七日,喪假得依
習俗分次申請。
(四)參加本府舉辦之活動、政府舉辦之考試、依法應徵短期兵役召集或
因公受傷者,給予公假。
(五)服務滿一年以上者,在不影響工作情形下,得於寒暑假間休假七日
,逾期未休者,視為放棄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助或獎勵。
值日夜工作人員請假期間所遺職務由學校彈性調派人員代理。
九、考核:
(一)值日夜工作人員應按時到勤,不得遲到早退,遲到或早退累計達五
次,以曠職一日論,曠職累計三日者,應予解僱。曠職者依所曠職
之日數扣除其薪資。
(二)值日夜工作人員於僱用期間,如有行為不檢或違法失職,不服從主
管指揮或一次事病假逾七日等情事者,經查屬實,解除僱用資格。
(三)服務期間,由僱用學校校長、訓導主任、總務主任等相關人員負責
輔導考核其工作績效。
十、值日夜工作人員之待遇,按本府規定支領,並應載明於契約。
十一、福利:
(一)值日夜工作人員參加勞保、健保所需經費由本府依規定補助。
(二)值日夜工作人員得加入學校之員生消費合作社為社員。
(三)工作所需制服及配備,由本府及僱用學校購置配發使用。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及各校編列年度預算專款專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