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清潔隊員甄選,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局清潔隊員出缺時,以公開方式甄選之。
參加清潔隊員甄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含x光透視及驗血),具勞
動能力足以勝任所指派工作。
(三)現職契約工、臨時工、約僱人員。
三、清潔隊員工作分為車輛駕駛、垃圾、水肥收集處理、清掃道路、疏通
溝渠、環境消毒、清潔檢查車輛拖吊及其他交辦事項。
清潔隊員甄選,除應符合前點各款規定外,並依本局甄選評分表(如
附件)項目評分,其中體能測驗方式依下列規定:須有背負或手提二
十五公斤重之砂包行走五十公尺之能力,評分標準見本局清潔隊員甄
選評分表。
參加清潔隊員甄選者,應接受所分發之工作,不接受分發之工作者,
取消遞補資格。
四、從事前點規定以外工作之人員,參加清潔隊員甄選時,年資分數減三
分之一。
五、凡參加甄選人員應繳附下列證件:
(一)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
(二)學歷證件影印本一份。
(三)體格檢查表正本或當年度本局辦理之個人健康檢查報告影本一份。
(四)最近三個月之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五)甄選評分表一份(如附件)。
(六)服務志願書一份。
(七)戶籍謄本一份。
(八)切結書居住本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區一份。
參加甄選人員應親自向其所屬單位報名,並經審核後,轉報本局清潔
隊管理及勞工安全科登記甄選。
六、甄選作業應成立甄選小組,負責處理甄選審核作業,其成員由本局局
長指派召集人及五人至七人為甄選委員,並函請臺中市政府派員列席
指導。
七、甄選成績總分六十分以上人員,依成績先後列冊候用,候用期限自當
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遇缺依序分發試用,原住民出缺
,未達法定應僱用名額時,得依侯用名冊優先順序,進用具原住民身
份者。因犯罪判刑、離職或受本局懲處等不良紀錄者,按情節輕重予
以除名、停止遞補或扣分調整名次,其標準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名:
1. 現職契約工、臨時工違反本局工作規則達解僱條件。約僱人員
違反僱用人員契約書之約定,經本局解僱。
2. 受保安處分或矯正處分宣告確定。
3. 褫奪公權。
4. 受禁治產宣告。
5. 候用期間離職。
6.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7. 因案遭通緝在案。
8. 經合格專業師證明有精神病、癲癇症或其他法定傳染病。
9. 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者之不良習慣或前科紀錄
。
(二)因犯罪於服務期間經提起公訴者,停止遞補之權利。候用期間已判
刑確定諭知無罪、緩刑或准易科罰金者,經申請得恢復遞補資格,
但不影響名次在後已遞補人員效力。
(三)工作不力或行為不檢而受本局懲處者,依下列規定扣分並調整名次
:
1. 切結居住本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區,不實者扣總分十分。
2. 記過一次,扣總分三分。
3. 申誡一次,扣總分一分。
4. 曠工一次,扣總分○.五分。
5. 遲到或早退一次,扣○.二分。
(四)參加甄選人員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予給分:
1. 服務年資占百分之二十五:
(1)第一年滿六個月一分,第二年、第三年滿四個月一分、第四
年起滿三個月一分,最高二十五分。
(2)曾在本局服務,因當兵、生產而離職,或行政院環保署補助
專案計畫停止,致年資中斷,其服務年資同意得予併計。但
擴大就業、永續就業等短期雇工,不在此限。
2. 品德工作態度與服務精神占百分之三十,最高三十分。
3. 體能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1)背負或手提二十五公斤砂袋行走五十公尺所耗費之時間,得
分請參照評分表,男生滿分為九秒,女生滿分為十三秒。
(2)自100 年度起體能測驗成績得保留三年,並於應考當年考試
前提出申請採計之前成績,並應述明採計何年成績。
4. 其他占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具有工作能力者,依其身心障礙程度予
以加分:
輕度加三分。
中度加四分。
重度、極重度加五分。
(2)因公受傷者行動不便,無法參加體能測驗,經公立醫院或教
學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其體能測驗得經隊員甄選委員會通
過依當次應考人數計算第百分之二十五該位之體能測驗成績
作為計分標準。
(3)自設籍(以戶籍登記為準)並實際居住之日起至報名截止之
日止,連續居住於本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區之員工,每滿
一年加總分○.二分,未滿一年之尾數不予計算,最高以加
五分為限。
八、新增置清潔隊員員額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得由本局局長提列對業務推動有特殊貢獻之現職員工一名至二名,
並經甄選委員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後逕行分發試用,不受甄選
候用名冊依序分發之限制。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加強照顧現職身心障礙員工,保留
新增置名額百分之五,供現有候用名冊中具身心障礙資格者分發試
用。
除前項規定外,均依現有候用名冊依序分發試用。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清潔隊員甄選考前會議定之。
十、本要點函請臺中市政府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