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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臺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執行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本執行要點係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城鄉風貌執行要點及申請補助作業須
    知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提案執行機關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各局、公所及本府所屬各直
    屬或附屬機關、學校等)。


三、受理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

四、計畫執行原則
(一)本計畫執行經費係由內政部營建署及本府預算,依經費分擔比例辦
      理。各提案機關執行本計畫須依據中央頒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提案機關申請提案須經由本府召開之初審會議,始得提報內政部
      營建署。各提案機關應配合出席初審會議及簡報說明提案內容,並
      依通知檢附相關報告書冊。
(三)對於計畫執行落後或無法執行,經本府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本府得視情形報請內政部營建署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予以調整、
      刪減補助經費;確定無法執行者逕予撤銷補助。
(四)各計畫案執行期限至當年底為原則。另請於本府修正計畫提報內政
      部營建署後,同步辦理相關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招標文件確實載明
      :「本採購於招標作業完成前先辦理決標保留,俟計畫經費獲臺中
      市議會審議通過並准予動支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
      始生效力。」
(五)規劃設計類計畫(A類)招標內容不得包含監造工作,俾利年度補助
      經費執行。
(六)規劃設計類計畫(A類)執行經費項目之顧問費、委員出席費、管理
      費等行政相關費用由本府配合款支應為原則。
(七)提報工程類計畫(B類)者以取得規劃設計類計畫(A類)核備為原則。
(八)提報工程類計畫(B類)者,提案機關應先釐清工程範圍內之土地權
      屬,以避免土地權屬問題造成工程無法執行。
(九)工程類計畫(B類)經招標三次(含重新招標)仍流標者,除特殊原
      因外,應予撤銷。
(十)計畫變更應以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且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
      施範圍原則下,由各提案機關提報本府審查通過(由本府環境景
      觀總顧問協助審查),並經本府備查後,方可進行發包作業。
(十)各提案計畫原則由提案機關負責發包及後續工作執行。
(十一)有關建築風貌、既有市區道路環境改善、文化創意產業、農委
        會農村再生、文建會新故鄉社區總體營造、環保署社區環境改
        造、警政署社區治安、國健局健康安全社區、教育部人文教育
        、社會司社福等相關計畫及非都市土地等非屬本專案範圍者,
        請逕循中央各相關補助管道辦理。


五、管考與輔導
(一)為掌握時效,各執行機關須配合本府自計畫核定後第四個月起,
      按月(每月一日前)確實提供各分項計畫最新執行進度值與文字重
      點說明。進度落後時應配合本府指示出席營建署召開之計畫執行
      檢討會議。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內政部營建署或本府將於執行期間進行
      訪視、輔導、訓練、查核、評鑑,各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
      所需資料。
(三)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各執行機關首長加強督
      促外,將列入紀錄供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四)規劃設計類計畫(A類)各期報告必須經由本府環境景觀總顧問審
      查,且審查會議必須通知本市總顧問出席參與。


六、撥款方式
    配合營建署撥款程序,各執行機關作業如下:
(一)第一期補助款項(中央補助款項之百分之四十):請於核定補助
      計畫完成發生權責作業後,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明細表(
      請自城鄉風貌網站下載使用齊一格式)、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
      證明文件(由本府開立),報本府轉呈營建署請款後,俟撥入後
      給付。
(二)第二期補助款項(依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責總數扣除配合款規定
      比例及已請領第一期補助款之餘數):請於核定補助計畫執行進
      度達百分之七十(或估驗計價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檢送最新進
      度管考表、估驗計價單、請款明細表(同格式)及請款收據等文
      件,報本府轉呈營建署請款後,俟撥入後給付。
 (三) 第三期補助款項(為本府配合款 ):請各執行機關完成後,須檢附
      驗收結算證明書、結算明細表、成果報告及請款收據等文件,報
      請本府申請尾款。


七、經費核銷
(一)規劃類計畫執行成果應提報本府環境景觀總顧問審查後,始得辦
      理驗收結案。
(二)各計畫執行工程完成辦理驗收結案,由執行機關填具實體設施列
      帳,併驗收結算證明文件辦理支付。
(三)各類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執行機關應檢送經費執行明細表(
      請用附件格式)、執行成果報告( 除規劃案外,各分項計畫並應
      附執行前、中、後照片與目標達成度相關指標值 )以及後續管理
      維護具體措施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府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
      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將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四) 為符合內政部營建署經費支付要求,各執行機關應於發包契約書
      內列入估驗款或分期付款條文。


八、維護管理機制
(一)各執行機關於計畫工程完成前須提出維護管理計畫書。
(二)各執行機關於工程保固期間應負維護管理之責,並編列適當維護
      經費辦理維護工作,保固期滿點交相關經管單位賡續維護。


九、獎懲
(一)本府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對計畫執行相
      關人員辦理獎懲。
(二)同一計畫若經查證有重複接受不同機關補助情事者,除取消該項
      核定計畫及追繳回已撥款項外,兩年內本府得不受理該提案機關
      之申請案。


十、其他
(一)本執行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本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
      定,另行函文通知照辦。
(二)相關規劃、設計、監造酬金、工程管理費、營建管理及顧問費等
      費用之估算,悉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各機
      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
      服務辦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等規定,
      按工作項目實際需求及顧問人員服務成本加公費,編列經費需求
      後,納入修正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