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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商店街區舉辦活動審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商店街區舉辦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商店街區舉辦活動,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活動計畫,經本局核定並發給活動許可函後始准辦理。前點所提出之計劃,其內容應包含活動主題、活動時間、活動範圍、活動內容及活動流程、參加對象、財務計劃、人力安排、交通維持計畫及環境清潔維護計畫。


三、活動期間商店街區之店家,除依核定之活動計劃將本身店家之商品置於騎樓促銷者外,不得將騎樓租借他人營業或在人行道(包括無遮簷之人行道)、馬路陳列商品販賣。


四、辦理封街活動,應經道安會報或交通改善會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但本局所核定之行人徒步區於封街時段內,不在此限。


五、辦理封街活動,如有設攤必要時,與活動主題相關之攤位數,不得少於百分之八十,並禁止商家販售違禁商品。


六、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應於街區內廣設大型垃圾桶或垃圾子車,並隨時派人清掃、清運垃圾,保持路面整潔及水溝之暢通。


七、活動期間除活動計劃核定之擴音設施外,禁止個別店家使用擴音器,製造噪音影響住家品質。


八、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應指派專人為本局之聯繫窗口,遇有緊急或不法情事時,應即通報相關單位處理,並副知本局。


九、本局得視活動規模需要,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區公所、里辦公處及商店街區管委會成立聯合督導小組,處理各項問題。


十、舉辦活動未依核定計畫及本要點規定辦理,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局除得逕行撤銷活動許可,如有保證金者並沒收保證金外,並通知有關單位逕依相關規定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