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社區大學營運狀況與辦理
績效並善盡輔導與管理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對象為受委託辦理及承辦社區大學之單位。
三、本局除每年應不定期對社區大學運作進行輔導外,應於每年第二期定
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
四、評鑑項目概分為「行政管理與校務運作」、「課程規劃與教學研發」
、「學員服務與社區互動」、「財務管理與環境設備」、「相關服務
與績效特色」等項,本局得視實際業務執行情形酌予調整。
五、為辦理輔導評鑑相關業務得組成輔導評鑑委員會,由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本局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另由主辦
業務主管及相關人員若干人擔任委員。
六、本局每年辦理社區大學評鑑時,得聘請評鑑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具有
與社區大學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
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本市社區大學擔任行政或課務者,應予迴
避。
七、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到校評鑑時,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評鑑費)
及交通費等。
八、接受評鑑之社區大學經評鑑為優等﹙九十分以上﹚者,頒贈獎狀及視
本局預算酌發獎勵金;甲等﹙八十分以上﹚者,頒贈獎狀。受委託辦
理單位,經評鑑為甲等以上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續約;甲等以下﹙未滿八十分﹚者,即不再續約,並重新辦理招標。
九、本局依據評鑑結果對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