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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輔導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社區大學營運狀況與辦理
    績效並善盡輔導與管理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對象為受委託辦理及承辦社區大學之單位。

三、本局除每年應不定期對社區大學運作進行輔導外,應於每年第二期定
    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


四、評鑑項目概分為「行政管理與校務運作」、「課程規劃與教學研發」
    、「學員服務與社區互動」、「財務管理與環境設備」、「相關服務
    與績效特色」等項,本局得視實際業務執行情形酌予調整。


五、為辦理輔導評鑑相關業務得組成輔導評鑑委員會,由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本局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另由主辦
    業務主管及相關人員若干人擔任委員。


六、本局每年辦理社區大學評鑑時,得聘請評鑑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具有
    與社區大學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
    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本市社區大學擔任行政或課務者,應予迴
    避。


七、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到校評鑑時,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評鑑費)
    及交通費等。


八、接受評鑑之社區大學經評鑑為優等﹙九十分以上﹚者,頒贈獎狀及視
    本局預算酌發獎勵金;甲等﹙八十分以上﹚者,頒贈獎狀。受委託辦
    理單位,經評鑑為甲等以上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續約;甲等以下﹙未滿八十分﹚者,即不再續約,並重新辦理招標。


九、本局依據評鑑結果對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