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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5 00: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所屬各機關、學校 、市營事業機
    構(以下簡稱各機關)零用金管理方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零用金用途範圍:
(一)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預算外之
      墊付或借支。       
(二)各機關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外,每
      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三、各機關零用金之最高限額及計算基準,於年度開始時,按下列計算基
    準自行核計,依規定支
    用:
(一)按當年度總預算或納入集中支付之附屬單位預算所列各機關經常門
      之業務費或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三成除以十二個月計算,並以
      千元為計算單位,最低新臺幣一萬元,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但如
      因保管困難,得自行斟酌減少提領。
(二)前款計算之額度,各機關如因有所屬單位無獨立預算或業務特殊需
      要,致有不敷支用之情事,必需專案核定零用金者,應填寫調整零
      用金額度申請表(格式一)及分配所屬單位無獨立預算零用金額度
      申請表(格式二),非屬所屬單位無獨立預算者,免填本表,送由
      主管機關核轉本府財政局專案核定。
(三)為利業務推行,如新年度總預算或納入集中支付之附屬單位預算尚
      未審議通過公布時,仍依前一年度所核算之零用金數額先行提領支
      用。


四、零用金作業方式:
(一)領用: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服務
      費用、材料及用品費
      科目項下領用之。
(二)撥付:各機關於會計年度開始時, 在核算額度範圍內,依前款之規
      定簽具付款憑單循環申請,送交本府財政局庫款支付科存(匯)入
      各該機關之零用金專戶或簽開以指定人員為受款人之市庫支票。
(三)保管: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應設置零用金備查簿逐筆登記。設置零
      用金專戶者,其會計處理方式,得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於簽妥
      付款憑單後,將付款憑單第一聯、第二聯逕送本府財政局庫款支付
      科辦理,同時將第三聯送該機關出納單位,據以簽開同額之零用金
      專戶公庫支票,俟款撥到後即予提領,並於現金出納備查簿登記備
      查。
(四)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已以零用金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由
        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本府
        財政局庫款支付科轉帳。
      2.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之市庫
        帳務整理期間結束前以「支出收回」繳還市庫。


五、各機關零用金應由專人負責保管、支用,並切實依照出納管理手冊及
    審計法財務審計與核定財務責任之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挪用等情
    事,除各機關保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外,該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亦應
    負連帶賠償之責。


六、各機關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本府財政局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七、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有關零用金額度之核算及內部控管機制,
    得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