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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處理平面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為處理平面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事件,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前點事件裁罰基準如下表: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裁罰額度
裁罰基準
備註
刊登足以引誘
、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則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整,每増加一則加罰新臺幣一萬元整,合計最高以新臺幣六十萬元整為限。
裁罰基準之則數認定:報紙按日核計;雜誌按期核計;圖書按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