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防災業務,有效運用現代
資訊科技,增進各項防災與水情資訊整合效率,特設臺中市政府水利
局防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移動式抽水機操作與維護。
(二)災害搶修搶險工程統籌。
(三)防災整備。
(四)防災演習。
(五)防災應變。
(六)防災監控及預警設施之建置與維護操作。
(七)工程施工之督導及查核。
(八)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局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
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局長指派正工程司(專員)以上人員兼任,承
局長之命,發布防災指示,綜理本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四、本中心主任出缺時,由本局水利規劃防災科科長兼任。
五、本中心成員由局長指派局內人員兼任。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水利規劃防災科預算項下支應。
七、本中心公文登記人員及推算作業事務,由本局水利規劃防災科人員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