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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申請農業用地整地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整地業務,以改善耕作條件並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非屬山坡地範圍之農牧用地及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土地。


三、山坡地範圍農地整地,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申請農業用地整地案件有違反法令規定者,應予駁回。


五、不同地號間因高低落差申請整地,以毗連土地為限,不同所有權人得併同提出申請。


六、農業用地整地未涉土石方移入或移出,且以農業機械從事整地,未以其他工程機具從事開挖、移動土石者,免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七、本要點受理申請機關為本府農業局,並會同本府建設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環境保護局等相關機關審查(審查表如附表一)。


八、申請農地整地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五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農地整地申請書(附表二)。
   (二)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一併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農地整地計畫書,並應敘明下列事項:
        1、現況說明:應敘明申請地段、地號、整地面積及使用現況、現場照片。
        2、地籍圖套繪標明附近相關設施(道路、農灌排水路等),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
        3、申請整地原因。
        4、整地後生產計畫(如種植作物種類、面積、產量、辦理休耕或其他農業使用計畫)。
        5、整地面積、整地深度、土石方數量。
        6、預定工期。
        7、施工方式、使用之機具種類、數量。
   (四)申請人(限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依本要點第十點辦理者應於農地整地計畫書敘明載運車輛型式、規格、車號、載運次數,並附土資場合法證明文件及同意清運至該場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必要書件。


九、本府受理案件申請後,應查核文件是否齊全,不齊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申請內容未符規定者,駁回之。


十、農地整地除重劃區內土地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外,應挖填方平衡、土石方不得外運、不得超出鄰近農地之高度,且不得影響鄰近農業經營環境、農地利用、公共安全、住家安寧及灌排水系統設施。


十一、農地重劃區內經重劃或抵費地拍賣點交後,基於灌溉、排水需要之整地致產生賸餘土石方者,依下列規定及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應檢附點交紀錄影本併同第八點相關書件,於點交後三個月內向本府農業局提出申請。
   (二)相關單位人員現場會勘認定,確認查估賸餘土石方之數量、開挖深度、最低表土層高度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府農業局發給同意函。


十二、違反核准事項或藉機盜採土石者,依土石採取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刑法等相關法令查處。


十三、本府農業局核發同意函時應副知當地區公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就近協助監督管制。


十四、依本要點核發之證明文件僅供為農業經營需求申請整地使用,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證明文件者,仍應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