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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優質農特產品商標使用規定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建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質農特產品品牌形象與知名度,以
    順利推展本市優質農特產品,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已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商標註冊登記,為推廣及有效管理本商
    標,特訂定本使用規定,俾憑遵行。


二、本市優質農特產品註冊商標資料如后:
   (一)商標註冊名稱:臺中市 TAICHUNG CITY及圖。
   (二)註冊號數:01538144。
   (三)商標權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四)權利期間:自二○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二二年九月十五
         日止。
   (五)商品類別: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之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分為下列六類:
         1.第三類: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用劑;清潔劑、擦亮劑、
           洗擦劑及研磨劑;肥皂;香料、精油、化粧品、髮水;牙膏。
         2.第二十九類:肉、魚肉、家禽肉及野味;濃縮肉汁;經保存
           處理、冷凍、乾製及烹調之水果及蔬菜;果凍、果醬、蜜餞;
           蛋;乳及乳製品;食用油及油脂。
         3.第三十類:咖啡、茶、可可及代用咖啡;米;樹薯粉及西谷
           米;麵粉及穀類調製品;麵包、糕餅及糖果;冰品;糖、蜂
           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鹽;芥末;醋、醬(調味品);
           調味用香料;冰。
         4.第三十一類:不屬別類之穀物及農業、園藝及林業產品;活
           動物;新鮮水果及蔬菜;種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動物飼料
           、釀酒麥芽。
         5.第三十二類:啤酒;礦泉水與汽水及其他不含酒精之飲料;
           水果飲料及果汁;製飲料用糖漿及其他製劑。
         6.第三十三類: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三、本商標主要授權使用對象為本市各區農、漁會、合作社、農場及所屬
    產銷班或班成員,及具有行銷本市農特產品之實績者,並報本局認定
    之人民團體,並依本規定第二條第五款所列商品之優質農特產品為主
    。


四、申請本商標時,應由本市各區農漁會、合作社、農場或經本局認定之
    農民團體為申請者,須以填具授權使用申請表(附件一)備函申請,
    並由本局依下列事項審查核定(附件二)後始得使用:
    (一)申請對象應為本規定授權對象。
    (二)產品應為於本市生產之農特產品。
    (三)經政府認證之農特產品,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應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之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
          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一、第三十二及第三十三類所列之
          產品。
    (五)產品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規定。


五、申請者填具申請表應註明產品規格,產品規格由申請者自訂,申請生
    鮮產品需填列產品質地,如重量、大小、甜度、色澤等...;另申請
    加工產品需填列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標示。


六、為有效管理商標授權使用情形,經本局授權者,授予十二個阿拉伯數
    字識別號碼,供識別及追查。使用單位,應於商標下端編印識別號碼
    。編碼說明如下:
   (一)第一碼及第二碼:01至24為農漁會別,25為合作社、農場及經
         本局認定之人民團體,其排序依申請時間依序排列。
01臺中區漁會 02臺中市農會 03臺中地區農會 04豐原區農會
05大里區農會 06太平區農會 07東勢區農會 08大甲區農會
09清水區農會 10沙鹿區農會 11梧棲區農會 12后里區農會
13神岡區農會 14潭子區農會 15大雅區農會 16新社區農會
17石岡區農會 18外埔區農會 19臺中市大安區農會 20烏日區農會
21大肚區農會 22龍井區農會 23霧峰區農會 24和平區農會
25合作社、農場及經本局認定之人民團體
   (二)第三至五碼:產銷班別。
   (三)第六至八碼:班員別。
   (四)第九至十二碼:產品流水號別。
申請單位 產銷班別 班員別 產品流水號別
   


七、經本局授權使用本商標之單位應嚴格控管產品之來源、數量及品質,
    以建立本市優質農特產品之品牌形象,未經本局同意授權使用,不得
    擅自冒用。


八、授權使用本商標之產品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局得取消該產品商標之
    授權,且於一年內不接受同產品之申請:
    (一)未經同意授權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者。
    (二)經查獲未控管產品之來源及數量者。
    (三)產品品質未符合申請單位所訂定之質地標準者。
    (四)產品經查獲未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商品標示法規定之標示或
          衛生安全者。


九、未經本局授權使用者或任意授權他人使用者,將依相關法令規定,採
    取法律行動。


十、其他未盡事宜得簽報局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