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公共安全,遏止違反土地使用管制
規定之行為,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行政執行法執行代履行拆
除作業需要,特訂定本原則。
二、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
法等規定,經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或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
都發局)以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通知限期拆除義務,並載明不依限履行
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屆期仍不履行者,得依法委託第三人代履行
之。
前項代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執行拆除:
(一)農業用地經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認定違規使用或廢止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同意書。
(二)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認定屬工廠管理輔導法之新增未登記工
廠或既有未登記工廠。
(三)其他違規使用經本府聯合稽查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三、代履行拆除案件,由目的事業或使用地主管機關完成簽核程序後,將
拆除標的範圍移請都發局執行。
前項代履行拆除費用,都發局得依委外拆除契約估算數額,並通知義
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四、代履行拆除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拆除當日配合確認未登記工廠之拆除範
圍。
(二)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拆除當日配合確認農地違規使用或廢止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案件之拆除範圍。
(三)都發局:
1、排定拆除時間通知相關機關,並督導委外廠商執行拆除。
2、必要時,得通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及瓦斯公司配合執行電、水及瓦斯等阻斷,以維護安
全。
都發局得於必要時,通知本府有關機關配合執行前項拆除作業: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配合維護拆除現場秩序、違法抗爭事件蒐證
工作、執行人員安全維護工作。
(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配合現場待命,防止抗爭事件意外事故及火
災。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配合調派救護人力待命,防止抗爭事件意外
傷害,必要時依消防緊急救護體系後送就醫。
(四)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義務人未依限清除拆除後賸餘物者,依
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