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巿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各單位(指本局各科
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移送行政執行前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申
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行政罰鍰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義務人),指違反法令而
受各單位行政罰鍰處分之人。
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除法律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
要點。
三、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如附件1)並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釋明理由向本局各該作成行政罰鍰單位提出申請分期繳納罰
鍰金額,各單位於受理後,審查其所陳理由及本要點之規定後,得簽
請局長核准其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不能一次完納行政罰鍰金額,但可提供相當擔保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義務人之事由,致義務人遭受重大
財產損失,不能一次完納行政罰鍰金額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並確有全數繳納行政罰鍰金額意願者。
四、各單位受理申請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後,經審查符合前點各款規定者,
得依下列標準准予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罰鍰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得分二期
至六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得分二期至十二期繳納。
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繳納仍無力完納,依一定事實,
足認其情形特殊,而有延長分期繳納期數之必要者,各單位得以專案
簽請局長核定延長期數。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八期。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五、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後,應填具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切結書(如附件
2),並按期繳納,逾期未繳納、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或所提之
相當擔保有滅失之虞者,視為全部到期,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以票據辦理
分期繳納之未到期票據,如義務人因故需抽回票據,應於1週前提出
申請,抽票相關之保管手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六、分期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之請求權時效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