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辦理學校午餐之廚房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廚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廚工,係指各校廚房內參與食品製作及與食品直接接觸之人員。
三、各校凡用餐人數每二百五十人,置廚工一人,餘數超過一百人時,得增置一人。廚工之中得置大廚一人;一人至二人擔任二廚。
四、各校僱用之廚工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身心健康並持有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一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證明無法定傳染疾病、肝炎、肺結核等。
(三)曾經參加食品衛生定期講習或職前相關操作訓練,持有證明者。
(四)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丙級技術師證照者。
(五)處理物事能遵守餐飲衛生法令者。
(六)衛生習慣良好,能刻苦耐勞,恪盡職責者。
(七)身家清白,無不良嗜好或前科紀錄者。
(八)同意簽訂僱用契約。
(九)同意加入勞工保險。
五、前點廚工之僱用規定如下:
(一)各校應於每學期前與廚工簽訂僱用契約,僱用期限以一個學期為原則(自學期開學日起至學期供餐結束日止),期滿重新簽訂僱用契約。但寒、暑假期間仍有勞務提供與受領之必要者,另依個案事實辦理。於學期中進用者,其僱用期限仍至學期供餐結束日止。
(二)新僱用人員於僱用後,由各校試用三個月,試用期間之表現,倘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情事,得依相關規定終止契約。
(三)僱用人員應於每年僱用契約簽訂前一個月內提出當地公立醫療單位接受(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並領有健康合格證明書者,檢查項目應包括胸部X光、血清(梅毒、A型肝炎)、皮膚糞便、肺結核、傷寒等傳染性疾病。
(四)廚工如有出疹、濃瘡、肺結核、傷寒、肝炎、腸道傳染病等疾病,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不得從事食品接觸工作。學校發現廚工疑似罹患可能之傳染性疾病時,應停止其工作,並要求其立即接受健康檢查,廚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各校應予解僱。
六、廚工應接受學校監督指揮,負責下列工作:
(一)廚房烹飪調理作業。
(二)廚房廚具設備器材之維護管理與保管。
(三)廚房及廚具設備器材用具之衛生、安全之檢查維護與整理處置。
(四)食品食物品質之檢查與驗收。
(五)各類食物烹調後應將樣本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食物衛生檢驗單位之檢驗。
(六)菜餚之搬運、清洗、處理與調配。
(七)保持廚房內外環境與設備的清潔工作。
(八)廚具、餐具之洗滌與消毒工作。
(九)午餐之送收與搬運工作。
(十)賸餘菜餚與餿水之處理。
(十一)每日廚房內外清潔整理消毒工作及每週廚房大掃除工作。
(十二)每日餐廳清潔整理及運送菜梯、水果區等整理打掃工作。
(十三)其他交辦及指派之工作。
七、各校廚工應參加下列訓練:
(一)職前訓練:由各校自行辦理。
(二)在職訓練:
1、集中研習:參加由本府或衛生機關辦理之各項講習、研習、教育、訓練。
2、不定期研習:參加由各校辦理之廚房營養衛生及廚房機械操作相關教育活動。廚工無故未參加訓練者,契約屆滿時,不予續僱。
八、廚工工作時間、日數規定如下:
(一)每星期工作五日為原則,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止之上課時間;非上班日(如遇學校調補課、辦理全校性活動、寒暑假或有特殊需求)應供應午餐時,仍應配合上班。
(二)每日工作時間為四小時至八小時,由學校視本身規模大小、每日供餐人數、工作量多寡、工作性質等情形,與廚工自行議訂之。
(三)廚工遇值勤日,應於上班前半小時,下班後半小時為上下班時段。
(四)廚工於上下班時應打卡,以記錄出缺勤情形。
九、請假規定:
(一)廚工上班時間、遲到、早退的處理與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及勞工請假規則明定之。
(二)廚工請假所遺之職務工作,學校得視情況由其他人員共同分擔,或經學校同意另覓代理廚工,原廚工未上班應視其假別決定是否支薪。
(三)為配合學校實施週休二日,廚工每星期上班五日。但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不含寒期及暑期,除有供應學生午餐之必要者,另依個案事實辦理),彈性調整至週六休假,不再發給加倍工資(勞動節除外)。
(四)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日,廚工之特別休假日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並於契約中明定之。
(五)廚工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請產假、陪產假或三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六)廚工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以曠職論;廚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學校得終止契約。
(七)請假日數列為續聘依據。
十、工資:
(一)廚工之工資,由各校午餐供應委員會開會決定之,並載明於僱用契約;未經契約訂定之津貼,不得發放。前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廚工之工資以月薪為原則,每日工作八小時者,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工作時間未達八小時者,得依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調整之。
(三)如有不足月之部分,以月薪除以三十日為基準,該月之薪資,以日薪乘以實際工作起迄總日數(含例假日)。
(四)寒暑假期間契約終止,雙方無勞雇關係,不予支薪:勞保及勞工退休金依契約起迄日辦理加退保與提繳;健保一月份由廚工全額扣繳,二月份學校負擔部分仍由學校繳交,七月份、八月份得轉至各區公所廚師工會加保,契約生效日轉入學校加保。
(五)寒暑假廚工應配合各校需求上班,並以實際上班日數支給工資。
(六)廚工請事假應扣除當日工資。
(七)代理廚工之支薪得比照原僱用廚工之工資,按日計薪(每月以三十日),或由各校自訂代理廚工之按日支薪標準支給工資。廚工請婚假、喪假、產假、陪產假,薪資照給。
(八)廚工上班當月實領工資,於次月十日前一次發給,遇假日順延。
十一、廚工享有下列福利:
(一)廚工工作期間,各校得經家長委員會同意,提供免費午餐。
(二)每年學校得發給廚工工作服及工作所需配備。
(三)廚工春節年終獎金由各校衡酌本身經費結餘狀況發給,以一點五個月工資為上限。但有曠職情形者,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四)有關久任獎金與中秋節、端午節給予之節金或考核獎金或班長職務加給,均應於契約內明定。
(五)各校應為廚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六)廚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之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十二、退休:
(一)廚工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於適用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倘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始受僱或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曾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二)廚工自請退休,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三、退休準備金:
(一)勞工退休金準備金提撥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及五十六條辦理。
(二)新制退休金以按月提繳方式處理並存入勞保局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校午餐經費專款專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