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執行年度計畫預算作業,有效推動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
業,以強化計畫及概算編審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以下簡稱先期作業),指本府及所屬各機
關於編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前,就重要計畫項目研擬具體實施計畫,並
據以評審及核列經費之作業。
三、須辦理先期作業之重要施政計畫類別及經費規模:
(一)新興中長程計畫:全程所需經費總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新興年度計畫:所需經費總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延續性計畫:年度經費需求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四、前點各款所定經費額度為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其數額應覈實計算
。應屬整體合計者,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五、各機關經常性或事務性業務,免辦先期作業。
六、計畫書內容:
(一)計畫源起
1、依據。
2、未來環境預測及問題評析。
3、社會參與及政策溝通情形。
(二)計畫目標
(三)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1、主要工作項目。
2、分期(年)執行策略。
3、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五)期程與資源需求
1、計畫期程。
2、所需資源說明。
3、經費來源。
4、經費需求(含分年經費)及計算基準。
5、過去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七、新興中長程計畫或年度計畫,屬於工程類別者(含歷史建築)提送先
期審查前,應聘請學者、專家及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臺中市政府主計
處、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辦理內部審查。
其經費性質屬於中央補助款核定、用地費、經常門或已辦理可行性評
估者,可免辦理。
八、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邀集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臺中市政
府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對各機關所提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進行審議。
審議會議除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會
同審議或進行實地查證。
九、依計畫性質不同,得請相關專業機關協助審議或提供初評意見:
(一)資訊:由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協助審議。
(二)車輛:由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協助審議。
(三)二級機關:由所屬上級機關初評,並提供初評意見。
十、審議原則:
(一)依法應編列者。
(二)屬於中央補助配合款。
(三)新興計畫:必要性、急迫性、可行性。
(四)延續性計畫:過去執行成果(含經費執行情況)及預估進度期程
。
(五)市長宣示之政策、允諾或核定辦理事項。
十一、先期作業經審議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移交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作
為年度預算審查小組之參據並辦理概算編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