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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執行年度計畫預算作業,有效推動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
    業,以強化計畫及概算編審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以下簡稱先期作業),指本府及所屬各機
    關於編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前,就重要計畫項目研擬具體實施計畫,並
    據以評審及核列經費之作業。


三、須辦理先期作業之重要施政計畫類別及經費規模:
    (一)新興中長程計畫:全程所需經費總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新興年度計畫:所需經費總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延續性計畫:年度經費需求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四、前點各款所定經費額度為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其數額應覈實計算
    。應屬整體合計者,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五、各機關經常性或事務性業務,免辦先期作業。

六、計畫書內容:
    (一)計畫源起
        1、依據。
        2、未來環境預測及問題評析。
        3、社會參與及政策溝通情形。
    (二)計畫目標
    (三)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1、主要工作項目。
        2、分期(年)執行策略。
        3、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五)期程與資源需求
        1、計畫期程。
        2、所需資源說明。
        3、經費來源。
        4、經費需求(含分年經費)及計算基準。
        5、過去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七、新興中長程計畫或年度計畫,屬於工程類別者(含歷史建築)提送先
    期審查前,應聘請學者、專家及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臺中市政府主計
    處、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辦理內部審查。
    其經費性質屬於中央補助款核定、用地費、經常門或已辦理可行性評
    估者,可免辦理。


八、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邀集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臺中市政
    府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對各機關所提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進行審議。
    審議會議除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會
    同審議或進行實地查證。


九、依計畫性質不同,得請相關專業機關協助審議或提供初評意見:
    (一)資訊:由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協助審議。
    (二)車輛:由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協助審議。
    (三)二級機關:由所屬上級機關初評,並提供初評意見。


十、審議原則:
    (一)依法應編列者。
    (二)屬於中央補助配合款。
    (三)新興計畫:必要性、急迫性、可行性。
    (四)延續性計畫:過去執行成果(含經費執行情況)及預估進度期程
        。
    (五)市長宣示之政策、允諾或核定辦理事項。


十一、先期作業經審議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移交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作
      為年度預算審查小組之參據並辦理概算編列事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