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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地方鏈結型)計畫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轄區內各產業機械
     設備廠商結合學研能量投入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提升國家競
     爭力。訂定「臺中市政府辦理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
     航太產業升級計畫(地方鏈結型)」(以下稱本計畫)。


二、申請資格:
    本計畫係以協助提升市內智慧機械及航太製造與維修企業從事技術創
    新研發,並帶動市內產業發展為目的,其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各
    項:
    (一)依法辦理公司、商業及工廠登記之機械及航太製造或與智慧機械
        研發項目相關企業,代表申請廠商須設籍(立)於臺中市。
    (二)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三)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獲本府相關計畫補助尚未同意結案者,不得申請。惟上一年度計
        畫尚未結案時,如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證明可執行計畫者
        ,不在此限。
    (五)同一廠商同一計畫年度以申請一件為原則,已連續二年獲得本計
        畫之補助者,第3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六)最近3年內曾申請本計畫且放棄簽約或放棄執行、前一年度通過
        核定且總經費動支率低於90%者不得申請。
    (七)最近3年內曾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
        身障礙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
    (八)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九)未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或其停權處分期間已屆滿情
        事。
    (十)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十一)其他經科技部或本局公布須符合申請資格之條件。


三、申請計畫內容:
    計畫內容應具有「智慧機械或航太產業能量」,包含強化整機設備、
    零組件、機器人、物聯網、大數據、CPS、感測器等產業競爭力,使
    我國機械設備業者具備提供Total Solution及建立差異化競爭優勢之
    功能,同時推動國內工具機產業強化對航空終端客戶的使用需求及提
    升進階技術服務,以切入航太產業。


四、申請應備資料:
    申請研發計畫應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
    負責人印章)
    (一)計畫申請表及公司基本資料表各1份。
    (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0年11月1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
        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工廠登記
        證(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1份。
    (三)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
        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影本1份。
    (四)計畫書一式7份(無需膠裝)及電子檔。
    (五)申請者自我檢查表1份(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六)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若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
        以下,可檢附如就業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
        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如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
        證明文件。
    (七)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文件。
    (八)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證明文件(無則免繳)。
    (九)與學校產學合作之證明文件(無則免繳)。
    (十)公司聘僱女性比例超過其所屬行業之聘僱平均比例證明文件(無則
        免繳)。
    (十一)公司近2年年營收成長5%以上或近2年全公司加薪幅度3%以上證
          明文件(無則免繳)。
          本計畫申請所需之書表,由本局另定之。


五、計畫審查:
    審查方式分為書面資格審查、技術審查委員會及各技術領域審查委員
    會聯席會議審查。
    技術審查委員會依計畫屬性,組成跨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跨領域技
    術審查委員會,由本局聘請本計畫相關該管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
    跨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由技術審查委員互相推選1人擔任。
    技術審查委員會係審核提案計畫內容是否具有「智慧機械或航太產業
    能量」性質,其審查項目如下表:     

項目

說明

主題相符性

(20%)

  • 智慧機械:導入物聯網、大數據、CPS、感測器等智慧化整合技術,具體提高生產、經營管理等效率效能,如達到大量客製化、資源或排程最佳化、預測管理、決策分析等。
  • 航太產業:強化與升級對航太供應鏈關鍵零組件、模組技術等,有助提高國內航太產業競爭力。

技術創新性

(25%)

  • 技術之指標、規格、功能、應用、效益是否明確。
  • 技術研發是否具創新性、可行性、市場性。
  • 較國內、外現有技術是否具競爭優勢。
  • 關鍵技術建立或來源是否明確。

研發能力

(25%)

  • 關鍵技術是否委外或引進,且是否具承接能力。
  • 公司是否已有專利或其他研究實績。
  • 公司研發團隊與合作單位之專業能力、實績經驗。
  • 公司研發團隊與合作單位研發能力接軌與妥善分工。

計畫書內容

(20%)

  • 實施方法、計畫時程、查核點是否明確合適可行。
  • 智慧財產權管理是否合理。
  • 經費編列是否合理。
  • 預期成果效益、產業帶動效果與其他衍生效益

其他鼓勵事項(10%)

  • 進駐育成中心之公司
  • 與學校產學合作
  • 公司聘僱女性比例超過其所屬行業之聘僱平均比例
  • 近2年年營收成長5%以上
  • 近2年全公司加薪幅度3%以上

    跨領域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召
    集跨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組成,審議下列事項:
    (一)確認技術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
    (二)審議申請人所提研發計畫內容之優劣順序排列。
    (三)計畫補助金額核定與刪減。
    (四)計畫終止審議,但以相關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決議須提各技術領域
        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者為限。
        審查期限自本局受理申請日起2個月內完成,如有通知補正申請資
        料者,於收件截止日後2天內補正完成,補件以一次為限。


六、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
    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如附件),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50%,申請補助上限新臺幣300萬
    元整,申請計畫期程最長1年,但不得短於6個月。申請計畫期程如本
    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計畫簽約:    
    簽約廠商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起30日內辦理簽約,若無法依限辦理
    ,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1個月
    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契約生效日為本局審查通過核定通知之當月第1日或下一個月之第1日
   (例如:本局核定日期為5月20日,則其契約生效日得為5月1日或6月1
    日)。簽約廠商得擇一選定為契約生效日,如本局另有規定計畫期程
    者,不在此限。


八、補助款撥付:
    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二次付款。期初(簽約)支付補助款
    50%,俟期末提出結案報告後,再支付其餘(50%)款項。
    本局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本局補助款如有結餘及孳息毛額, 
    應自本局通知到達後15日內繳回。
    本局補助款之撥付,如遇有本市市議會審議本局預算之特殊原因,本
    局有權逕行通知調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期日,簽約廠商同意配
    合辦理。


九、計畫管考及變更:
    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經本局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
    ,得依契約規定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
    簽約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結
    束後3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局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第5點之跨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得為前項計畫工作進度查訪
    專家。前項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由本局或受委派之會計稽核人員進
    行之。
    本局及受本局委派之會計稽核人員及審計機關之相關人員得隨時查閱
    簽約廠商與本計畫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如有不符合本計畫用途之
    經費,有權不予核銷。
    簽約廠商須於期中提送工作進度報告表及會計報告表,以了解計畫進
    行情況,期末則須提交全程計畫執行結果報告及會計結算表。
    簽約廠商所提送工作進度報告及全程計畫執行結果報告之審查由相關
    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經本局通知
    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局得逕行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
    前項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之改進與否查訪,由跨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
    為之。
    計畫期程中若有變更計畫之情事者,廠商於期限內辦理計畫變更。
    前項之變更作業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十、智慧財產權歸屬:
    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其權利歸研發廠商所有,但另有約
    定者從其約定。


十一、業者申請計畫不得重複申請:
      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簽約計畫如經查證
      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解除合約並繳回全部補助款,並自解約日起
      5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