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利各權責機關協助各機關建立共同性含跨職能整合業務之內部控制
機制,減輕各機關自行設計之歧異及負擔,並使各權責機關訂定或修
正之範例作業明確及一致,特訂定本原則。
二、為強化共通性內部控制作業,各權責機關就機關及主管機關作業層級
(視業務性質得彈性調整),考量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以及監察院
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建
議改善事項、上級與各權責機關督導、機關辦理內部控制監督作業及
外界關注事項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依分工情形如附件一,訂
定或修正共通性作業範例,必要時得會商主管機關決定之。
三、為強化源頭管理,明確職能分工,發揮內部控制功能,各權責機關得
視共通性作業涉及不同職能或單位間分工之風險情形,邀集相關機關
會商訂定共通性作業跨職能整合範例。
四、各權責機關訂定或修正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時,應秉持有效
實用原則,針對不可遺漏之程序、步驟或已發生內部控制缺失等重要
環節設計相關控制重點,其參考格式範例如附件二;其作業流程得以
作業程序說明表或作業流程圖等方式呈現。
五、各權責機關應適時配合本府內部控制推動進程所建立之各項規制,以
及所適用之法令規定或實務作業,修正相關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
範例內容。
六、各權責機關訂定或修正之各項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由各權
責機關分行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機關參採,並副知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