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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加強臺中市(以下簡
    稱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課業輔導及協助低
    成就學生實施補救教學,推廣學藝活動以減少學習挫折,提昇學習興
    趣,增進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課業輔導:係針對學生多元學習及課程加深加廣之需求,以現
         有完備課程內容實施。
    (二) 學藝活動:係針對學生充實其生活多元知能之活動。(含藝術文
         化、國際教育、鄉土教育、科學探索、體育休閒、童軍團康、
         校外參訪、技能輔導及其他教育學習活動等)


三、實施對象:教育局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四、辦理原則:
   (一)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 (以下簡稱課後活動)應符合行政程序
         規範,學校應依作業程序公告實施計畫。
   (二)辦理課後活動應由學生自由參加。
   (三)辦理學生課業輔導,不得只規劃升學有關科目,應搭配學藝活
         動項目。惟可單獨辦理學藝活動,其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
         各科課程有關,且應富有生活教育意義。
   (四)平時舉辦課業輔導應安排於每天正式課程後,每週不得超過五
         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寒暑假期間舉辦課後
         活動,寒假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五)學藝活動實施時間以假日、寒暑假期間為原則。
   (六)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七)舉辦課後活動之班級,每班應置專責教師一人,以加強生活輔
         導。
   (八)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但不得另收
         講義費,且不得提前講授下一學期(年)教材。
   (九)舉辦學藝活動,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其在校生活,仍應按照學
         校之常規管理,尤應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十)學校得為需要課業輔導、學科補救教學、學科重補修之學生辦
         理課後活動。


五、收退費及用途:
   (一)收費標準以彈性計費、實收實付、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為原
         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生每節收費標準訂為新臺幣十六元至
         二十二元。
   (二)學生家境清寒,學校得酌情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
   (三)辦理課後活動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餘額得作活
         動所需業務、材料、設備、學生獎勵及行政管理及人員加班費
         之支出。
         支用原則為:以總額至少百分之七十作為教師課後活動鐘點費
         ,其餘作為業務、材料、設備、學生獎勵及行政管理及人員加
         班費等之開支。
   (四)課後活動教師鐘點費,得依學校行政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新臺
         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支給。
   (五)學生參加課後活動,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各校應依下列規
         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1.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2.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3.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
           還三分之一。
         4.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六、附則:
   (一)各校應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並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後實施辦理。
   (二)辦理課後活動結束後,應加以檢討,以提供下次辦理之改進參
         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