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獎勵本市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發給超額或進用獎勵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超額或進
用獎勵金:
(一)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進用具有就業能力身心障礙者人
數至少一人,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有超額事實者。
(二)員工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六十七人,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
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者。
前項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為全時工作者且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實際
工作地點應在本市且仍在職,並在該機構工作達六個月以上,至第七
個月起予以獎勵,獎勵期限以一年為限。
員工總人數應以該機構每月一日依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
四、超額或進用獎勵金之核發金額以超額或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乘以每
月七千元計算發給。
五、申請超額或進用獎勵金,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申請上年度七
月至十二月之獎勵金。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申請當年一月至六月
之獎勵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超額或進用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
方式,向本局提出: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之證件影本。
(二)身心障礙員工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明細表。
(四)身心障礙員工勞保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公保加保證明影本。
(五)身心障礙員工薪資銀行轉帳明細表。
(六)上半年或下半年之單位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影本,
公教保險部份應檢附公教人員保險繳納保險費清單影本。
(七)上半年或下半年之單位勞工保險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政府補助保
險費清單影本。
(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資料如為影本,均應加蓋機構大小章。
七、本府受理申請獎勵金案件,應由本局書面審核,並得實地查核申請機
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符合規定者,由本局通知檢據請領獎勵金,
逾期未請領者,視為放棄。
申請單位對於前項實地查核,有拒絕配合或有妨礙、規避或提供不實
資料之情事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於當年度預算內
按收件順序發給,並在年度預算用罄後,公告未能核發獎勵金之私立
機構於本局網站。
九、本要點修正條文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