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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少年醫療補助計畫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依據臺中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十
    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協辦單位為
    本市區公所、醫療院所、療育機構。


三、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符合領取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
      少年。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本局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
      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7.因早產及其併發症住院醫療之兒童。
    8.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經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有療育需求之7-12歲(入
      小學後至未滿十三歲)之兒童。
    9.其他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三)、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
        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
    本計畫所稱申請人係指受補助兒童、少年之監護人、本局社工員及本
    局委託安置於公私立育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或寄養家庭家長。
    第二款第8目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經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有療育需求之7
    -12歲(入小學後至未滿十三歲) 之兒童,限申請療育訓練費資格。


四、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部分: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
      住院費用。
    4.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及住院費用。
    5.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
      之費用為限。
    6.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7.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部分: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
      住院費用。
    4.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及住院費用。
    5.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
      補助之費用為限。
    6.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7.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
    8.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五、補助項目標準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療育訓練費及交通
        費。
    1.評估費:凡為本補助對象之兒童,可至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之聯合
      評估中心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進行發展遲緩評估,其費用健保不給
      付之項目,申請者可檢據請款,以實報實銷方式全額補助(掛號費
      除外,且若評估結果非發展遲緩兒童則不予補助)。
    2.療育費:補助健保不給付之療育項目而須自付之費用(掛號費除外
      ),補助對象須至本局審核通過之療育單位接受療育服務,並依其
      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3.交通費: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每人每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百
      元,每月補助額度與療育費用合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二)、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1.兒童及少年有未保、中斷或欠繳之健保費,由本局於每年四月底及
      八月底前統一造冊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欠費情形並確
      定補助名單,其款項由本局直接繳納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每人以補助一次為原則。經本局補助後,如仍有欠繳情形,本局不
      再補助;但有特殊情事並經本局社工員提供開案服務認為有需求者
      ,不在此限。
  (三)、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
        住院費用:
    1.看護費與膳食費依實際住院天數據實補助。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
      房期間不予補助。
    2.膳食費依醫院收費標準檢據實報實銷,申請時需檢附自費明細表為
      憑。
    3.看護費以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需看護者為限,住院期間經醫療院所
      開立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
      年最高補助三十日,全年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
    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
      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依其檢據之
      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5.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補助給付範圍:
   (1)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預防接種之自費項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3)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節育結紮。
   (4)指定必須之藥品及材料費。
   (5)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人體試驗。
   (7)病人運輸、掛號、證明文件。
   (8)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
        之裝具。
   (9)受補助者以外之膳食、非必要情況(限因病情需要或特殊情況)入
        住自費病房之費用。
   (10)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四)、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及住院費用:依其檢據之實際支
        出金額補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本補助項目不給
        付範圍同前項第5款)
  (五)、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
        擔之生產、流產費用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費用,依其檢據
        之實際支出之金額補助,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
        定未補助之費用部份。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六)、親子血緣鑑定費用: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七)、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按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檢
        據依其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八)、其他經本局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
        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發展評估費、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並
        以季為單位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第一季於四月五日
        前申請;第二季於七月五日前申請;第三季於十月五日前申請;
        第四季於十二月十日前申請;十二月十日後之補助款於次年度第
        一季併案申請),本局於受理後進行複審程序,並於次月10日前
        撥付補助款項。區公所應於截止日後五日內送本局辦理,如檢附
        之申請文件缺漏者,經本局退件後,申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文件
        送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健保未給付之評估內容或報告、療育單位核章之療育記錄。
    4.已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5.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一年內發展遲緩證明(綜合報告書、診
      斷證明)或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6.具領款收據正本一份。
    7.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於每年三月五日及七月五
        日前提出):
   (1)由本局社工員填具臺中市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是否積欠健保費
        名冊,並檢附訪視評估表提出申請。
   (2)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初審,符合補助對象(第參條第二項第七款
        不適用本項補助),應檢附相關資格核定通過公文影本,文件
        逕送本局複審。
  (三)、申請除前兩項規定之醫療補助費用(住院或出院後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
    1.申請表。
    2.檢附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具領款收據正本一份。
    4.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每次申請時應檢附核定公文影本):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證明。
   (2)符合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3)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者。
   (5)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罕見疾病診斷證明
        書或重大傷病卡影本(或請醫院於診斷證明書上敘明身份)或區
        公所開立之身份認定證明。
   (6)早產兒童應於診斷證明書上敘明。
    6.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住院天數,如欲申請病房費
      請敘明入住自費病房之原因;申請看護費請註明須僱請專人看護
      )。
    7.申請看護費須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
      正本。
    8.看護費收據正本。
    9.看護人員看護切結書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照。
    10.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收據正本。(申請住院期間之膳食費需檢
       附自費明細表)
    11.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本局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
       及少年,需另檢附本局社工員之評估報告表。由兒童少年安置機
       構申請者應檢附與本局訂定之安置契約與個案安置公文。
    12.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七、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予以初審,符合規定者應填具應補助金額併同
    應備文件送本局複審。本局受理申請或收到區公所移請覆核之案件後
    ,應即予以審核,不符合資格者即通知限期補件,符合資格者應以函
    文告知申請人本局補助金額並辦理後續撥款事宜。


八、本案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至該年度編列經費用罄為限。

九、申請人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局應即停止補助,
    並追回其已領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已領取社會福利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計畫相同項目之補助;如有
    重複領取者申請人應將款項繳回。


十一、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二、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