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特
設置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處內部控制制度建置或修訂事項之審議。
(二)辦理本處內部控制作業教育訓練。
(三)檢討強化本處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四)整合檢討本處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五)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
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本處內部控制制度作
業規定。
(六)督導本處各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工作。
(七)就內部稽核單位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若涉及需修正內部控
制制度者,應督導各單位參照行政院函頒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原則等相關規定修正。
(八)本處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
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處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處第一科科長。
(二)本處第二科科長。
(三)本處第三科科長。
(四)本處第四科科長。
(五)本處第五科科長。
(六)本處秘書室主任。
(七)本處人事室主任。
(八)本處會計室主任。
(九)本處政風室主任。
四、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處各單位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五、本小組得視需要下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各工作分
組組長,負責辦理各分組相關業務。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處會計室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處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