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增進市民美感涵養,提升城
市美學,改善公共空間藝術氛圍,落實公共藝術推廣之目的,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團體或法人: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
單位統一編號之文化團體或非營利法人。但不含學校、學生社
團、學校附屬團體或公營事業附屬團隊。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三、補助條件:
(一)辦理地點:限於臺中市公開場所舉辦,辦理時間及地點必須由
申請者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二)補助類型:
1、計畫型公共藝術:著重策展及民眾參與,辦理公共藝術相關
節慶或教育推廣活動。
2、教育推廣活動:辦理公共藝術工作坊、導覽、體驗活動等教
育推廣活動。
四、經費用途:經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補助經費,其用途以經常性經費支出
為主,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申請補助,收件期
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如
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二)申請者應備齊下列文件,逕寄文化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三段九十九號惠中樓八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
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公共藝術補助案」,所有申請資料,不
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三)申請補助應附之文件如下:
1、申請書表一式七份,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
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送各機關審核(附件一)。
2、申請者為個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一份;申請者為團體或
法人者,應檢附主管機關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一份(附件二
)。
3、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文件影本一份(附件三
)。
4、補助申請同意書一份(附件四)。
5、其他文件:本次申請補助相關之規劃、活動參與等文件。
六、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各申請案之補助額度,由審
查委員決議定之,補助額度如下:
(一)團體或法人:申請經費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且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個人:申請經費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不逾
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七、審查及公告程序:
(一)審查程序:
1、初審:就申請應備文件為形式審查,申請者所檢送資料若未
完備,文化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其於五日內
補件,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複審。
2、複審:文化局得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等若干人為審查委
員,就申請應備文件內容為實質審查。
3、審查標準:以申請計畫之完整性、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之
合理性、公共性及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二)審查結果經文化局核准後,並俟臺中市議會預算審議定案,始
以書面通知,並於機關網站公告補助名單。倘有需修正計畫者
,須於文化局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送達文化局,逾期不予補助
。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屬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二)無故取消執行計畫或經考核評鑑停止受理申請者。
(三)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
證屬實者。
如有隱匿或申請不實之情形經查知者,文化局得撤銷補助資格,並全
數追回所領取補助款。
九、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者於獲准補助後,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
下文件(附件五)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若活動時間於會
計年度結束前未足一個月者,最遲仍須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經費請撥,逾期不予受理:
1、領據。
2、經費收支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4、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及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5、廠商(團體、個人)匯款同意書。
6、成果報告書紙本二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一份。
(二)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
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不予核撥補助款,倘已撥付者
,文化局得收回款項。
(四)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受補助之申請人應依所得稅法相
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補助者,並
由其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六)因故無法執行時,應以書面向文化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任
何理由請領補助款。
(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受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文化局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金
額低於計畫書所載預算數時,文化局將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
補助金額。
(九)補助經費經文化局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者,應依會計
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以備審計機關或文化局派員查核;原
始憑證遇有遺失、損毁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屬留存其他政府
機關(構)者應自行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屬留存民間團體者,應函報文化局後,再
由文化局依前開注意事項辦理。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
(十)計畫型公共藝術計畫補助案所設置之臨時性作品若有延長設置
期程需求,申請單位應於結案前檢附活動結束後作品預計延長
設置期程說明、作品物權歸屬切結書、管理維護計畫及接管(
認養)單位同意書等文件,始得申辦結案。
十、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文化局對補助計畫
內容得進行查驗,必要時並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之報
告。
(二)為暸解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文化局得於活動期間派員前
往實地訪視。
(三)文化局得就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審查委
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
(四)受補助者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
未依用途支用、浮報或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文化局得
依情節輕重,撤銷當年度補助資格,不核撥或追回已核撥之補
助款,或酌減嗣後補助款,並得停止受理該申請者一年至五年
補助申請。
(五)文化局得依受補助者執行成果報告及相關考核或評鑑情形,作
成評鑑紀錄,作為下次補助申請之審核依據
十一、申請者於獲准補助後,若因故需要變更計畫內容、活動名稱、時間
或地點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倘延遲至活
動辦理前未函報者,文化局得撤銷其補助資格。
十二、受補助者於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
其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惟受補
助計畫之宣傳及成果資料,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應同意無償永久授權
文化局得以各種方式作為辦理藝文宣導及其他工作使用。若有與其
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應確保文化局上述權利無缺。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