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條規定,設置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
務需求評估專業團隊(以下簡稱本團隊),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隊任務如下:
(一)依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之已記載鑑定類別與鑑定綜合等級身心障
礙鑑定報告,據以核定身心障礙者資格。
(二)審議確認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服務準則之判定結果。
(三)審議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異議案件。
三、本團隊設置委員二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科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代表二人。
(二)本府衛生局代表二人。
(三)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五)社會、衛生、教育、勞工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代
表二十人。
前項委員需符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專業
團隊審查人員資格(附表)。
四、本團隊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團隊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股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團隊幕僚事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社會局、教育
局、勞工局及衛生局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六、本團隊視需求召開,由總幹事依申請案件類型邀請三名以上委員出席,
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
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團隊應至少三人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本團隊之委員除本府代表
外, 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使得
決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團隊審議身心障礙者之資格、福利與服務判定結果、異議案件時,委
員對於審議之案件具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九、本團隊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團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團隊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