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食安處)為促進臺中市食品衛生自
主管理落實,便利市民辨識牛豬肉品資訊及消費選擇,推動牛豬產品
無瘦肉精金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稅籍登記、商業登記或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並於臺中市販售或使用國產牛肉、豬肉及其加工製品者,得依本要
點規定申請使用本標章。
自辦午餐之學校廚房,應由學校名義提出申請;公辦民營之學校廚房
,應由承攬商名義提出申請。
三、本標章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申請者名稱。
(二)申請場所地址。
(三)標章字號。
(四)標章有效期間。
(五)標章核發日期。
前項標章之格式,由食安處另定之。
四、申請使用本標章者,應填具申請書及聲明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以網路
或紙本方式向食安處提出:
(一)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稅籍登記或攤販集中區等證明文件影本一
份,並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二)出具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且三個月內自行送驗或上
游廠商提供之委託食品檢驗機構檢驗牛豬肉品殘留乙型受體素
結果未檢出證明文件,及牛豬肉品來源產地相關證明文件。
(三)牛豬肉品來源供貨商之名稱、電話、地址。
前項第二款之食品檢驗機構應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檢驗機構有效之認
證證明書,並依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之檢驗方法進行檢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備齊前項文件,申請換發新標章:
(一)使用期限屆滿,有繼續使用本標章之需求者,並應於期限屆滿
三個月前提出之。
(二)申請者相關事項(如負責人、營業名稱)異動。
原核發標章毀損或難以辨識、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及聲明書並檢附
相關事證,申請補發新標章。
五、食安處為辦理本標章之審查,應就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進行審查,必
要時並得指派人員進入營業或相關場所,執行查核或抽驗。
獲核發標章者,不得販售或使用進口牛肉、豬肉及其加工製品,且應
於標章有效期間內每半年自行送驗一次或出具上游廠商提供之委託食
品檢驗機構檢驗牛豬肉品殘留乙型受體素結果未檢出之證明文件,並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保存牛豬肉品來源產地相關文件
以供查驗。
六、本標章效期為一年,經獲核發者,並同時發給標章貼紙五張。
前項標章貼紙之格式,由食安處另定之。
七、本標章及標章貼紙應揭示於申請場所明顯處,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揭示於申請場所地址以外之處所。
(二)變更標章樣式或所載事項。
(三)轉讓、租賃或借予他人使用。
(四)重製。
(五)其他非屬揭示於場所用途。
八、申請文件不符第四點規定,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
九、發給本標章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食安處得廢止或撤銷標章使用權,
並註銷原核發標章:
(一)違反第七點之使用規範。
(二)違反第五點第二項之規定。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追蹤查核。
(四)使用之原料攙混含乙型受體素之牛肉或豬肉。
(五)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標章。
(六)標章上記載之申請者名稱或申請場所地址與實際情形不符。
(七)自願放棄標章使用權。
(八)已停止營業或歇業。
(九)其他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