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獎勵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案件,
遏止違規行為,以保障食品安全衛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第三條 檢舉查獲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案件,依本辦法
給予檢舉人獎勵。
前項所稱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以下簡稱重大食
安案件),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ㄧ: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攙偽或假
冒。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添加未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三、其他經衛生局認定屬重大食安案件者。
第四條 檢舉重大食安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
電話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
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證
據。但負責人姓名或商號名稱或證據不明者,得免記載。
以言詞檢舉者,由衛生局作成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檢舉人未於檢
舉書或紀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不予核發獎金。
第五條 檢舉人依本辦法檢舉重大食安案件,經衛生局查證屬實並裁罰
確定後,按罰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發給檢舉獎金。
前項檢舉案件,自衛生局裁罰確定之日起滿一年之實收罰鍰金
額百分之七十未達新臺幣三萬元者,該案件以新臺幣三萬元計
發檢舉獎金。
第一項檢舉案件,經法院刑事有罪判決確定者,該案件以新臺
幣三萬元計發檢舉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檢舉獎金以第一
次處罰之實收罰鍰為計算基準。
第六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
以上分別檢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
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第七條 檢舉重大食安案件,如於檢舉前,有關機關已先行發現並依程
序進行處理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八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書面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一年未領取
者,視為放棄。
第九條 衛生局及本市各衛生所所屬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
之血親或姻親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第十條 檢舉重大食安案件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時,衛生局
得撤銷核發獎金之處分,並限期繳回所領取之獎金,屆期不履行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衛生局對於檢舉人之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二條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
者,經檢舉人通知時,衛生局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於必要
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第十三條 衛生局為審議本辦法檢舉獎金發給相關事項,得設重大食安
案件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衛生局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