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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本局及所屬機關推動及執行
    內部控制,提升施政效能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依據臺中市政府強
    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特設本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二) 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尚包括下列事項中涉及內部控制
         缺失部分:
         1.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
         2.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臺中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改善事項。
         3.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事項。
         4.機關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
         5.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
         6.近期外界關注等事項。
    (三) 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 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
         範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
         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 。
    (五) 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
         報告。
    (六) 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首長核定,並追
         蹤其改善情形。
    (七) 督導本局所屬機關訂定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規定並備查。
    (八) 督導本局所屬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工作。
    (九) 提報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有關本局及所屬機關
         檢討現有內部控制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
         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
    (十) 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
    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本局區里行政科科長。
    (二) 本局地方自治科科長。
    (三) 本局宗教禮俗科科長。
    (四) 本局戶政科科長。
    (五) 本局兵員徵集科科長。
    (六) 本局勤務管理科科長。
    (七) 本局秘書室主任。
    (八) 本局人事室主任。
    (九) 本局政風室主任。
    (十) 本局資訊室主任。
    (十一) 本局會計室主任。


四、本小組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
    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
    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
    行情形,亦得視議題需要,指定所屬機關派員列席。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會計室、戶政科及宗教禮俗科依業務權管分
    工辦理。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