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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及機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
        事項。
    (三)督促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四)其他消費者保護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
    或秘書長及法制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市長就本府下
    列人員派兼之:
    (一)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交通局局長。
    (三)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教育局局長。
    (五)農業局局長。
    (六)地政局局長。
    (七)衛生局局長。
    (八)企業經營者代表二人至四人。
    (九)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
    (十)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本委員會府外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由本府人員兼任委員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幹事一人至三
    人,由本府法制局派兼之。


五、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審議第二點所規定事項。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
    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