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
事業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
稱採購法)辦理採購業務之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以激勵採購人
員工作士氣及提升採購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優良採購人員:機關現職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訂定招標文件、
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
收或爭議處理之人員,包含其主管,對於依採購法辦理採購著
有貢獻,足堪獎勵表揚者。
(二)優良採購案件:機關依採購法以公告招標程序辦理公告金額以
上之採購,自準備招標至驗收後使用滿一年之期間,其過程嚴
謹周密且績效卓著,足堪獎勵表揚者。
三、獎勵資格條件:
(一)優良採購人員:機關現職承辦採購人員,具採購專業人員基本
資格,承辦採購業務累計四年以上,最近四年年終考績(成)
三年列甲等,一年乙等以上,期間承辦採購業務,專業嚴謹,
兼顧採購效率及品質,對推動該機關業務著有貢獻,且最近四
年內有具體個案事證者。但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優良採
購人員之評選或作為得獎對象:
1、最近四年內曾依本要點受獎勵表揚。
2、最近四年內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3、最近四年內辦理採購業務有明顯疏失,對機關或廠商造成損
害。
4、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於調查、偵查中或已經起訴,或已
受處分、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不適宜情形。
(二)優良採購案件:最近四年內完成驗收且使用一年以上,其使用
效益符合預期且成效良好,且個案採購自準備招標至驗收後使
用一年以上之期間,其過程嚴謹完備,兼具採購效率及品質,
對便民創新服務、提升市民生活品質、促進經濟發展、行政效
能革新、解決社會問題、推動重大政策或節省公帑,績效卓著
,且有具體事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優良採購案
件之評選或作為得獎案件:
1、同一採購案件曾依本要點受獎勵表揚。
2、採購案件之機關人員因該採購案涉嫌不法,於調查、偵查中
或已經起訴,或已受懲戒(處)、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
3、採購案件曾經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而經機關修正,或因有可
歸責於機關原因之爭議而生調解、仲裁或訴訟。
4、採購案件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為乙等以下。
5、採購案件曾發生影響政府形象之不良情事。
6、其他經本府認定之不適宜情形。
四、獎勵期間及名額:
(一)獎勵作業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
(二)每次擇優取優良採購人員五名及優良採購案件五案為限,未足
額者得從缺。
五、推薦程序:
(一)推薦機關以本府各一級機關及本市區公所為原則,並應於本府
通知評選期限前,就機關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優良採購人員及採
購案件,檢附推薦表一份(附件一)函報本府,由評審會進行
審查。
(二)推薦機關就其或所屬機關(含學校及公營事業)每年至少應推
薦優良採購人員一人或優良採購案件一案,且以每年推薦優良
採購人員二人及優良採購案件二案為上限。但必要時得敘明理
由增減推薦人員或案件。
六、評審會組成及作業程序:
(一)評審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機關首長擔任並得
視需要遴聘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其他公正人士兼任。
(二)評審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
由委員互選產生。
(三)本府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授權機關主管人員代理出席。非
本府委員應親自出席。
(四)評審方式:需有評審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評審委員依評分表(附件二)之評審項目
及配分進行評分,原則書面評審,必要時得通知被推薦人或推
薦機關進行簡報,並得請相關機關說明或實地查證。
(五)評審結果:評審後之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名冊經本府核定
,於本府採購專區網站公布得獎名單。
七、獎勵方式:
(一)優良採購人員:記功一次、頒發獎狀或獎牌及禮券新臺幣五千
元並表揚。但發給禮券人數需占被推薦總人數之比例應於百分
之二十五以下並依評分總分依序發放。
(二)優良採購案件:採購機關單位主辦人員一人記功一次,直屬主
管一人及主要協辦人員一人各記嘉獎二次,頒發獎狀或獎牌及
每案禮券新臺幣一萬元並表揚。但發給禮券案件數占被推薦案
件總數之比例應於百分之二十以下並依評分總分依序發放。
(三)第一、二款獲獎人員及案件之相關人員,其獎勵以不重覆為原
則。
(四)第一、二款獲獎人員及案件,本府得擇優提報參加採購法主管
機關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選拔,倘提報名單再度獲獎則依
據採購法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敘獎。
(五)為鼓勵機關同仁踴躍參加本要點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評選
,精進本府採購效能,經推薦機關推薦未得獎之採購人員及採
購案件相關人員記嘉獎一次。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秘書處相關預算支應。
九、其他:
(一)推薦機關於公布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名單前,發現被推薦
人員或案件有不適宜推薦情事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府撤回推
薦。
(二)被推薦人員或案件如有不符合資格條件、推薦資料不實或有第
三點不得推薦之情形,於評審前或評審時發現者,不予評審;
於公布得獎名單後發現者,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給獎勵
。
(三)經評審獲頒優良採購人員者,自公布得獎名單起四年內,因辦
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而受記過以上處分、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
分確定者,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給獎勵。其任職機關或
推薦機關應主動以書面通知本府。
(四)經評審獲頒優良採購案件者,自公布得獎名單起四年內,該採
購標的有低度使用、效益不彰或遭社會負面評價情形者,取消
得獎資格,並追繳已給獎勵。採購機關或推薦機關應主動以書
面通知本府。
(五)推薦資料,均不退還。